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 原告
-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倉
- 被告
-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毓青
- 被告
- 陳弈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內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顯係「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