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4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梅仲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侯俊安律師
被告
梅剛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8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梅仲進為被告梅花鋁業有限公司(下稱梅花公司)負責人,被告梅剛維則為梅花公司員工,渠等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間某日,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告訴人德商SOLARLUX Gmbh (下稱太陽光公司)於同年9 月間,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摺疊門系列產品」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太陽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委請不知情之陳佩儀(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59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擅自重製成為梅花公司之產品型錄封面照片後,於同年12月15日至18日間,在臺北世貿展覽館「第28屆臺北國際建築建材暨產品展--兩岸建築建材暨產品展」上,公開展示並發送上開型錄,以推銷梅花公司與告訴人太陽光公司相同之產品,而侵害告訴人太陽光公司就上開攝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梅仲進、梅剛維二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梅花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太陽光公司告訴被告梅仲進、梅剛維及梅花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梅仲進、梅剛維二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梅花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等於本院107 年3 月23日成立調解,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見本院智易字卷第57-58 頁、第61-67 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