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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許必奇劉芳菁許品逸

  • 被告
    謝煥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煥緒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煥緒(原名謝正福)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前,2 度任職於告訴人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澄品公司),離職後於104 年9 月15日自行設立鼎碩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謝姵婕),其知澄品公司之客戶名稱、採購品項、交易單價、金額等均屬營業秘密,為低價搶得澄品公司之客戶,竟意圖為鼎碩公司不法之利益,告知在澄品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之同事楊琮凱(現已離職,所涉妨害秘密部分另案偵辦),於出貨時,將澄品公司之數家客戶(包含弘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村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上有客戶名稱、地址、貨品規格、數量、單位、重量、單價、金額),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與被告,以此不正方法取得澄品公司之營業祕密後,進而使用出貨單上屬於澄品公司之營業秘密,以稍低於澄品公司之報價,向相同之客戶報價,藉以招攬客戶。嗣澄品公司司機王勝豐於105 年11月間,與楊琮凱共同出車時,無意間發現楊琮凱之行動電話中,有澄品公司之出貨單,遂上報澄品公司,經澄品公司廠長柯光誠詢問楊琮凱,楊琮凱遂坦承確有傳送出貨單與被告,澄品公司遂請被告至澄品公司說明,被告亦坦承確有請楊琮凱將澄品公司之出貨單傳送與其。因認被告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澄品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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