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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至6行「以106年度簡字第4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記載更正為「以106年度簡字第4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㈡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且有如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對己身傷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
    被      告  陳彥傑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5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05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
    28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0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94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
    簡字第4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10月1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07年1月11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貝爾頌汽車旅館123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2)日0時20分許,為警在
    上開汽車旅館內實施擴大臨檢而查獲,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彥傑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J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 承 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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