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恩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恩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恩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詎未戒絕惡習,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286號
被 告 張恩瑋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恩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269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
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
5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住處內,以將毒
品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6日13時許,為警在上址住
處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張恩瑋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1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