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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榮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榮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107年1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欄二第2行末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78號
    被      告  林榮民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榮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同院裁定移送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迄於民國94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後
    ,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5年度訴字第336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減刑
    後,於97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106年12月18日17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某工廠附近某車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2月
    20日,經本署觀護人室取得林榮民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林榮民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受保護
    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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