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潘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之「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4722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