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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之「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4722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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