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4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乃河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乃河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紀錄(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冷氣機(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見速偵字第3505號卷第3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505號
被 告 乃河吉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乃河吉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審易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②又因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69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
度聲字第46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1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
第997號判決駁回上訴;④ 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⑤ 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4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 ⑤
⑥案,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6年9月
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5日4時 18
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見Sapo
ro廠牌之冷氣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放置該處,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無人看管之
際,徒手竊取該冷氣機,並將冷氣機搬離該處。嗣於同日4
時18分許,謝明亮透過自家監視器發覺冷氣遭竊而報警處理
,,警方於同日4 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逮捕乃河吉,並當場查扣上開失竊冷氣,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乃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謝明亮警詢時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有如
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殷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