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必奇劉芳菁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曾信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倘第一審判決曾經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嗣於上訴審就事實已為實體審判認定,則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加重竊盜部分有期徒刑7月、非法製造改造手槍部分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恐嚇部分有期徒刑10月,併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而被告就全部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將原判決關於恐嚇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就恐嚇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併為相關沒收之諭知,就加重竊盜與非法製造改造手槍部分則以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開案件既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為實體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並向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始為合法,其誤向本院聲請再審,聲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1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