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正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正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162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犯行,罪名相同,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5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6 年2 月24日│106 年7 月14日│105 年11月8 日│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106 年度毒偵字│106 年度毒偵字│ │ │ │第6002號、第65│第6002號、第65│第1362號 │ │ │ │80號 │80號 │ │ ├──┼──┼───────┼───────┼───────┤ │ 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後 │ │院 │院 │院 │ │ 事 ├──┼───────┼───────┼───────┤ │ 實 │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 │ 審 │ │7162號 │7162號 │第1032號 │ │ ├──┼───────┼───────┼───────┤ │ │判決│106 年11月23日│106 年11月23日│106 年12月28日│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定 │ │院 │院 │院 │ │ 判 ├──┼───────┼───────┼───────┤ │ 決 │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 │ │ │7162號 │7162號 │第1032號 │ │ ├──┼───────┼───────┼───────┤ │ │確定│106 年12月23日│106 年12月23日│106 年12月28日│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