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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正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162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犯行,罪名相同,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且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5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6 年2 月24日│106 年7 月14日│105 年11月8 日│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106 年度毒偵字│106 年度毒偵字│
│    │    │第6002號、第65│第6002號、第65│第1362號      │
│    │    │80號          │80號          │              │
├──┼──┼───────┼───────┼───────┤
│ 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後 │    │院            │院            │院            │
│ 事 ├──┼───────┼───────┼───────┤
│ 實 │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
│ 審 │    │7162號        │7162號        │第1032號      │
│    ├──┼───────┼───────┼───────┤
│    │判決│106 年11月23日│106 年11月23日│106 年12月28日│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定 │    │院            │院            │院            │
│ 判 ├──┼───────┼───────┼───────┤
│ 決 │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
│    │    │7162號        │7162號        │第1032號      │
│    ├──┼───────┼───────┼───────┤
│    │確定│106 年12月23日│106 年12月23日│106 年12月28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