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邵來發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來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邵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邵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二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如附表所載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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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日期│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 │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 │毒品│有期│105 │新北地│本│105 年│106 │臺│106 年│106 │新北地│ │ │危害│徒刑│年9 │檢105 │院│度審訴│年2 │灣│度上訴│年6 │檢106 │ │ │防制│1 年│月21│年度毒│ │字第23│月24│高│字第11│月6 │年度執│ │ │條例│ │日 │偵字第│ │17號 │日 │等│88號 │日 │字第99│ │ │ │ │ │9864號│ │ │ │法│ │ │60號 │ │ │ │ │ │ │ │ │ │院│ │ │ │ ├─┼──┼──┼──┼───┼─┼───┼──┼─┼───┼──┼───┤ │2 │毒品│有期│105 │新北地│本│106 年│106 │臺│106 年│106 │新北地│ │ │危害│徒刑│年3 │檢105 │院│度審訴│年3 │灣│度上訴│年7 │檢106 │ │ │防制│1 年│月28│年度毒│ │字第96│月14│高│字第13│月19│年度執│ │ │條例│2 月│日 │偵字第│ │號 │日 │等│03號 │日 │字第13│ │ │ │ │ │9857號│ │ │ │法│ │ │039 號│ │ │ │ │ │ │ │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