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龍因犯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明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註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自 ├──┬────┬────┼───────┬────┤ │ │號│ │ │ │訴)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 │ │ │ │ │ │年度案號│ │ │ │ │日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5 │臺灣新北│臺灣│106 年度│106 年12│最高│107 年度│107 年4 │ │ │ │危害│10 月 │月13日晚│地方檢察│高等│上訴字第│月28日 │法院│台上字第│月18 日 │ │ │ │防制│ │間某時許│署106 年│法院│3125 號 │ │ │1264 號 │ │ │ │ │條例│ │ │度毒偵字│ │ │ │ │ │ │ │ │ │ │ │ │第578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臺灣│107 年度│107 年6 │編號2 、│ │ │危害│10 月 │月9 日上│地方檢察│新北│審訴字第│月10日 │新北│審訴字第│月9日 │及3 經本│ │ │防制│ │午10時許│署106 年│地方│346 號 │ │地方│346 號 │ │院107 年│ │ │條例│ │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度審訴字│ │ │ │ │ │第8324號│ │ │ │ │ │ │第346 號│ │ │ │ │ │、第9543│ │ │ │ │ │ │判決定應│ │ │ │ │ │號 │ │ │ │ │ │ │執行刑有│ ├─┼──┼────┼────┼────┼──┼────┼────┼──┼────┼────┤期徒刑1 │ │3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臺灣│107 年度│107 年6 │年6月 │ │ │危害│10 月 │月19日晚│地方檢察│新北│審訴字第│月10日 │新北│審訴字第│月9日 │ │ │ │防制│ │間7 時許│署106 年│地方│346 號 │ │地方│346 號 │ │ │ │ │條例│ │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 │ │ │ │ │ │第8324號│ │ │ │ │ │ │ │ │ │ │ │ │、第9543│ │ │ │ │ │ │ │ │ │ │ │ │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