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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龍因犯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明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註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自 ├──┬────┬────┼───────┬────┤        │
│號│    │        │        │訴)機關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        │
│  │    │        │        │年度案號│    │        │        │              │日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5 │臺灣新北│臺灣│106 年度│106 年12│最高│107 年度│107 年4 │        │
│  │危害│10 月   │月13日晚│地方檢察│高等│上訴字第│月28日  │法院│台上字第│月18 日 │        │
│  │防制│        │間某時許│署106 年│法院│3125 號 │        │    │1264 號 │        │        │
│  │條例│        │        │度毒偵字│    │        │        │    │        │        │        │
│  │    │        │        │第578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臺灣│107 年度│107 年6 │編號2 、│
│  │危害│10 月   │月9 日上│地方檢察│新北│審訴字第│月10日  │新北│審訴字第│月9日   │及3 經本│
│  │防制│        │午10時許│署106 年│地方│346 號  │        │地方│346 號  │        │院107 年│
│  │條例│        │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度審訴字│
│  │    │        │        │第8324號│    │        │        │    │        │        │第346 號│
│  │    │        │        │、第9543│    │        │        │    │        │        │判決定應│
│  │    │        │        │號      │    │        │        │    │        │        │執行刑有│
├─┼──┼────┼────┼────┼──┼────┼────┼──┼────┼────┤期徒刑1 │
│3 │毒品│有期徒刑│106 年9 │臺灣新北│臺灣│107 年度│107 年5 │臺灣│107 年度│107 年6 │年6月   │
│  │危害│10 月   │月19日晚│地方檢察│新北│審訴字第│月10日  │新北│審訴字第│月9日   │        │
│  │防制│        │間7 時許│署106 年│地方│346 號  │        │地方│346 號  │        │        │
│  │條例│        │        │度毒偵字│法院│        │        │法院│        │        │        │
│  │    │        │        │第8324號│    │        │        │    │        │        │        │
│  │    │        │        │、第9543│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7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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