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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彥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彥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受刑人邱彥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 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本裁定附表所載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之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在卷可參,自堪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同為施用毒品罪,具高度之成癮性及反覆性,且係對自己身心健康加以戕傷,尚非對他人法益有具體之危害,兼衡各該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合計之總刑期以下,以及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罪刑,曾由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界限範圍,就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2 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後,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0月6 日執行完畢,惟仍應與本裁定附表編號3 之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6 年4 月11日18時│105 年11月3 日    │106 年7 月29日    │
│              │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6│106 年度撤緩毒偵字│106 年度毒偵字第70│
│              │82號              │第274 號          │40號、第7041號、10│
│              │                  │                  │6 年度偵字第23281 │
│              │                  │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106 年度簡字第1405│106 年度簡字第8150│107 年度審訴字第14│
│ 實 │        │號                │號                │3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22日    │107 年1 月18日    │107 年8 月3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106 年度簡字第1405│106 年度簡字第8150│107 年度審訴字第14│
│ 決 │        │號                │號                │36號              │
│    ├────┼─────────┼─────────┼─────────┤
│    │確定日期│106 年8 月9 日    │107 年2 月22 日   │107 年9 月26日    │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106 年度執字第6038│107 年度執字第5550│107 年度執字第1788│
│              │號                │號                │3 號              │
│              ├─────────┴─────────┤                  │
│              │編號1 至2 已由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30號│                  │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                  │
│              │107 年10月6 日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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