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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卓怡君

原告
江椿成
原告
陳明淑
原告
江宜靜
原告
江浚豪
被告
梓心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鄭傑嚴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古良歡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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