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 原告
-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蘭
- 原告
- 許喜寧
- 被告
-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