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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許喜寧楊家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   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   告 許喜寧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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