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威憲

原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告
許喜寧
被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被告楊家勳無罪在案,原告3 人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接獲前開刑事判決始知悉上情,原告3 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知悉刑事判決之結果,無法事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僅能於收受刑事判決後再具狀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上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前為之,如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判決無罪者,因案件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4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3 人遲至108 年2 月27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詳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章),依前開之說明於法顯有不符,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