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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俞秀美

                107 年度附民字第577 號

原告
林昌榮
被告
唐丞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姜仁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姜仁堂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573 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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