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原 告 陳楚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 告 包效禹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67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