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趙紫君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呂景發 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萍 上列原告因被告呂景發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住同上等字,應補充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