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 原告
- 趙紫君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 被告
- 呂景發
- 被告
- 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雯萍
上列原告因被告呂景發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住同上等字,應補充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住同上」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