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安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安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緝字第2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安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廠商」補充為「廠商良勝車業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市○○路0 段000 號)」、第12行「出售」補充為「以新臺幣50,000元出售」;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㈣第1 至2 行「機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告訴人仲信資融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契約書、」等字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機車,在分期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前,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告訴人仲信資融公司所有,竟恣意將上開車輛出售,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車輛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出售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而侵占所得價款新臺幣50,000元,業據其於偵查 中供述明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被 告 李安琪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5樓之1 居桃園市○鎮區○○路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排灣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安琪於民國106年5月3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 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之特約廠商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由仲信資 融公司向特約商給付價金全額後受讓該債權及機車上開所有權,李安琪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9萬1,584元,自106年6月15日起,分36期清償,每月1期,每期償還2,544元,在全部價款未清償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仲信資融公司所有,李安琪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李安琪於106年5月9日取得上開車輛占有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6月28日,將上開機車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出售並過戶 予不知情之第三人,嗣後僅繳納3期款項,自106年9月15日 起,拒不付款,未繳納其餘分期付款價金,致仲信資融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安琪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江宗翰於本署偵查中經具結之指訴。 三證人林順達於本署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四機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告訴人仲信資融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契約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車籍資料、應收帳款明細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檢 察 官 林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