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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星諺

      黃雨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載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6023 號被告黃星諺、黃雨晨二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4 月4 日期滿。本件扣案之贓款、電子產品、帳冊、明細資料表等物(聲請書所附新北地檢署105 年度紅保字第2554號、105 年度白保字第314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物,即本件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黃星諺、黃雨晨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二人前因犯詐欺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02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7 年4 月4 日期滿,且各已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新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6023 號偵查卷宗及同署106 年度緩字第1234、123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載之現金334 萬7,000 元,依偵查卷所附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乃分別自被告黃星諺住所處扣得現金310 萬元,自雅美姬時尚診所忠孝店扣得現金14萬5,000 元、自雅美姬時尚診所光復店扣得現金10萬2,000 元,共計334 萬7,000 元(見同上偵卷第㈠卷第45、53、75頁),合先敘明。又依本件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二人係於104 年7 月15日起至同年8月6 日之犯罪期間內,共同販賣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洢蓮絲植入劑數量共計12.5cc(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026號卷內所附之緩起訴處分書),並每cc以2 萬8,000 元至3 萬5,000 元不等之價格售出(按緩起訴處分書理由欄內容並未載明被告二人販售洢蓮絲植入劑價格之每單位數量為何,惟依同上偵卷第㈡卷第289 至292 頁被告黃雨晨出具之業績表記載,售出單位顯係以每cc核算之,核予敘明),是本件依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被告二人於上開犯罪期間售出之販賣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洢蓮絲植入劑數量共計12.5cc,每cc之價格為2 萬8,000 元計算,被告二人之共同犯罪所得共計為35萬元(計算式:12.5×28000 ﹦350000),是本件附表編號45扣案之現金334 萬7,000 元中之35萬元為被告二人本件共同犯罪之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現金299 萬7,000 元既非犯罪所得,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罪行為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本件自上開三處所所扣得之現金業已併同扣押入庫,且被告黃星諺於警詢時亦已自陳於其住所扣得之現金310 萬元屬雅美姬時尚診所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卷第㈡卷第22頁),是本件即應由檢察官自上開扣得之現金334 萬7,000 元中沒收其中之35萬元,並由檢察官定其執行方式,附此敘明。

㈢另就附表編號1 所載之手機1 支,業據被告黃星諺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所有做為聯絡親友與員工、藥廠業務及醫療器材公司業務之用等語在卷(見同上偵卷第㈡卷第10至11頁),且查,本件負責聯絡及輸入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洢蓮絲植入劑之人係被告黃雨晨一人乙節,業據被告黃雨晨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同上偵卷第㈡卷第35至37頁、第㈠卷第424至425 頁),核與被告黃星諺於警詢中之供稱醫療器材的部分是被告黃雨晨在處理的等語相符(見同上偵卷第㈡卷第23頁),並有被告黃雨晨檢送附卷之雅美姬時尚診所LINE群組間之對話內容1 份可佐(見同上偵卷第㈡卷第55至283 頁),無證據證明被告黃星諺持該扣案手機做為本件犯行聯絡之用,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又如附表編號18之「洢蓮絲同意問診單」1 張、編號39之「ELLANSE 空盒」1 個,因被告於犯罪期間尚同時販售經核准輸入之洢蓮絲植入劑,此業經本件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是難認上開「同意問診單」係單純做為未經核準輸入之醫療器材洢蓮絲植入劑之用,而「ELLANSE 空盒」1 個,為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洢蓮絲植入劑之外包裝盒,其內容物洢蓮絲植入劑均已取下僅剩空盒,已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上開扣案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另附表其餘所示之扣案物,或為被告經營執行醫療業務上所用之物,或為合法使用之醫療器材,此均經被告二人供述在卷,且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所為詐欺與違反藥事法之犯行相關,爰亦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至本件所查扣被告二人未經許可所輸入之醫療器材,未使用之洢蓮絲植入劑15支、已使用之洢蓮絲植入劑4 支及洢蓮絲植入劑7 袋業經發由被告黃雨晨代為保管,此有證物代保管單1 紙可稽(見同上偵卷第㈢卷第41頁),而此部分雖屬被告二人犯罪所得之物,然未經檢察官於本件聲請沒收,故此部分則不予以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除就犯罪所得35萬元部分經核應予准許外,其餘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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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iPhone手機          │1支       │105 年度白保字│
│    │                    │          │第3148號扣押物│
│    │                    │          │品清單所載之物│
├──┼──────────┼─────┼───────┤
│ 2  │ADATA隨身碟         │1個       │同上          │
├──┼──────────┼─────┼───────┤
│ 3  │病歷                │78件      │同上          │
├──┼──────────┼─────┼───────┤
│ 4  │診所收支表          │1件       │同上          │
├──┼──────────┼─────┼───────┤
│ 5  │醫師看診(排班)表  │1件       │同上          │
├──┼──────────┼─────┼───────┤
│ 6  │價目表              │1件       │同上          │
├──┼──────────┼─────┼───────┤
│ 7  │醫師治療明細        │1件       │同上          │
├──┼──────────┼─────┼───────┤
│ 8  │診所預約表          │1件       │同上          │
├──┼──────────┼─────┼───────┤
│ 9  │複製診所櫃台電腦檔案│1個       │同上          │
│    │光碟                │          │              │
├──┼──────────┼─────┼───────┤
│ 10 │個人銷售統計表      │1件       │同上          │
├──┼──────────┼─────┼───────┤
│ 11 │每月目標業積表      │9件       │同上          │
├──┼──────────┼─────┼───────┤
│ 12 │忠孝亞美姬診所預約表│2件       │同上          │
├──┼──────────┼─────┼───────┤
│ 13 │公司明細帳          │4件       │同上          │
├──┼──────────┼─────┼───────┤
│ 14 │客戶分配表格        │1個       │同上          │
├──┼──────────┼─────┼───────┤
│ 15 │內部工作代號表      │1張       │同上          │
├──┼──────────┼─────┼───────┤
│ 16 │醫療項目價目表      │6張       │同上          │
├──┼──────────┼─────┼───────┤
│ 17 │會議紀錄            │2本       │同上          │
├──┼──────────┼─────┼───────┤
│ 18 │洢蓮絲同意問診單    │1張       │同上          │
├──┼──────────┼─────┼───────┤
│ 19 │會議紀錄            │1件       │同上          │
├──┼──────────┼─────┼───────┤
│ 20 │醫師技術抽成表      │1件       │同上          │
├──┼──────────┼─────┼───────┤
│ 21 │廠商基本資料        │1件       │同上          │
├──┼──────────┼─────┼───────┤
│ 22 │103 年度產品銷售消耗│1件       │同上          │
│    │表                  │          │              │
├──┼──────────┼─────┼───────┤
│ 23 │105 年度點班表及銷耗│1件       │同上          │
│    │表                  │          │              │
├──┼──────────┼─────┼───────┤
│ 24 │105年2月業績表格    │1件       │同上          │
├──┼──────────┼─────┼───────┤
│ 25 │105年3月業績表格    │1件       │同上          │
├──┼──────────┼─────┼───────┤
│ 26 │105年4月業績表格    │1件       │同上          │
├──┼──────────┼─────┼───────┤
│ 27 │公司隨身碟資料光碟  │1片       │同上          │
├──┼──────────┼─────┼───────┤
│ 28 │公司電腦D 槽資料光碟│1片       │同上          │
├──┼──────────┼─────┼───────┤
│ 29 │康壹公司進貨單      │1本       │同上          │
├──┼──────────┼─────┼───────┤
│ 30 │曜亞公司進貨單      │1本       │同上          │
├──┼──────────┼─────┼───────┤
│ 31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5件       │同上          │
├──┼──────────┼─────┼───────┤
│ 32 │醫師治療項目表      │1件       │同上          │
├──┼──────────┼─────┼───────┤
│ 33 │semi/pdo線(可吸收縫│4包       │同上          │
│    │線)                │          │              │
├──┼──────────┼─────┼───────┤
│ 34 │semi/pdo線(可吸收縫│1包       │同上          │
│    │線)                │          │              │
├──┼──────────┼─────┼───────┤
│ 35 │導線器              │2支       │同上          │
├──┼──────────┼─────┼───────┤
│ 36 │PDO Absorbable      │3包       │同上          │
├──┼──────────┼─────┼───────┤
│ 37 │noven-XI飛針        │11盒      │同上          │
├──┼──────────┼─────┼───────┤
│ 38 │Dr.roller           │1盒       │同上          │
├──┼──────────┼─────┼───────┤
│ 39 │ELLANSE(空盒)     │1個       │同上          │
├──┼──────────┼─────┼───────┤
│ 40 │QUILL手術絲         │3包       │同上          │
├──┼──────────┼─────┼───────┤
│ 41 │EPIDURAL NEEDLE     │3支       │同上          │
├──┼──────────┼─────┼───────┤
│ 42 │101419手術絲        │4包       │同上          │
├──┼──────────┼─────┼───────┤
│ 43 │探針                │1組       │同上          │
├──┼──────────┼─────┼───────┤
│ 44 │Disposable          │2盒       │同上          │
├──┼──────────┼─────┼───────┤
│ 45 │贓款                │334 萬    │105 年度紅保字│
│    │                    │7,000 元  │第2554號扣押物│
│    │                    │          │品清單所載之物│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