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日昇 黃意加(原名黃雅婷) 賴美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8335 、18336 號被告湯日昇、黃意加、賴美純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期滿。本案扣得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白保字第898 、899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3 人前揭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2 月24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8335 、183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3 月14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3161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各1 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3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意加所有,附表一編號2 至13所示之物為被告湯日昇所有,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物為被告賴美純所有,係分別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湯日昇、黃意加、賴美純分別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可佐(詳見附表一「理由」欄所示),均堪認定。從而,檢察官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非被告所有、與本案犯行無關、非與本案犯行直接相關或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等情,業據被告湯日昇、賴美純分別供述明確(詳見附表二「理由」欄),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數量 │ 理 由 │扣押物品清單字│ │ │ │ │ │號、編號 │ ├──┼───────┼───┼────────────────┼───────┤ │ 1 │ACER牌筆記型電│ 1 台 │被告黃意加所有,供被告湯日昇記錄│107 年度白保字│ │ │腦(黑色) │ │期貨交易客戶資料、對帳表等使用,│第899 號編號5 │ │ │ │ │業據被告黃意加於警詢供述明確,並│ │ │ │ │ │有蒐證照片1 張可佐(見105 年度偵│ │ │ │ │ │字第18336 號卷〈下稱偵㈠卷〉第12│ │ │ │ │ │、37頁) │ │ ├──┼───────┼───┼────────────────┼───────┤ │ 2 │ASUS牌筆記型電│ 1 台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記錄期貨指數│107 年度白保字│ │ │腦 │ │、客戶名單及與客戶匯兌資料使用,│第899 號編號8 │ │ │ │ │業據其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 │ │ │ │ │第4 頁反面、8 頁反面、9 頁、102 │ │ │ │ │ │頁反面) │ │ ├──┼───────┼───┼────────────────┼───────┤ │ 3 │SONY牌筆記型電│ 1 台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撮合客戶期貨│107 年度白保字│ │ │腦 │ │指數下單及與客戶聯絡使用,業據其│第899 號編號9 │ │ │ │ │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4 頁│ │ │ │ │ │反面、102 頁反面) │ │ ├──┼───────┼───┼────────────────┼───────┤ │ 4 │SAMSUNG 牌行動│ 1 支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電話(香檳金色│ │ │第899 號編號10│ │ │) │ │ │ │ │ │ │ │ │ │ ├──┼───────┼───┼────────────────┼───────┤ │ 5 │SAMSUNG 牌行動│ 1 支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電話(白色) │ │ │第899 號編號11│ │ │ │ │ │ │ ├──┼───────┼───┼────────────────┼───────┤ │ 6 │IPHONE牌行動電│ 1 支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話(香檳金色)│ │ │第899 號編號12│ │ │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 1 張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與期貨交易客│107 年度白保字│ │ │號家樂福電信 │ │戶聯絡使用,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23│ │ │SIM 卡 │ │(見偵㈠卷第5 頁反面) │ │ ├──┼───────┼───┼────────────────┼───────┤ │ 8 │門號0000000000│ 1 張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號遠傳電信SIM │ │ │第899 號編號24│ │ │卡 │ │ │ │ ├──┼───────┼───┼────────────────┼───────┤ │ 9 │HTC 牌行動電話│ 1 支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撮合客戶期貨│107 年度白保字│ │ │(白色) │ │指數下單及與客戶聯絡使用,業據其│第899 號編號25│ │ │ │ │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4 頁│ │ │ │ │ │反面、102 頁反面) │ │ ├──┼───────┼───┼────────────────┼───────┤ │ 10 │IPHONE牌行動電│ 1 支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話(白色) │ │ │第899 號編號26│ │ │ │ │ │ │ ├──┼───────┼───┼────────────────┼───────┤ │ 11 │行動電話易付卡│ 6 張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與期貨交易客│107 年度白保字│ │ │承載卡片 │ │戶聯絡使用,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第899 號編號27│ │ │ │ │確(見偵㈠卷第4 頁反面、5 頁反面│ │ │ │ │ │) │ │ ├──┼───────┼───┼────────────────┼───────┤ │ 12 │門號0000000000│ 1 張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被告賴美純與期│107 年度白保字│ │ │行動電話SIM 卡│ │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業據湯日昇於│第898 號編號1 │ │ │承載卡片 │ │警偵訊、賴美純於警詢分別供述明確│ │ │ │ │ │(見偵㈠卷第5 頁、105 年度偵字第│ │ │ │ │ │18335 號卷〈下稱偵㈡卷〉第5 頁反│ │ │ │ │ │面) │ │ ├──┼───────┼───┼────────────────┼───────┤ │ 13 │SAMSUNG 牌行動│ 1 支 │被告湯日昇所有,供被告賴美純與期│107 年度白保字│ │ │電話(白色) │ │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業據湯日昇於│第898 號編號2 │ │ │ │ │警偵訊、賴美純於警詢分別供述明確│ │ │ │ │ │,並有蒐證照片23張可佐(見偵㈠卷│ │ │ │ │ │第5 頁、偵㈡卷第5 頁反面、11至22│ │ │ │ │ │頁) │ │ ├──┼───────┼───┼────────────────┼───────┤ │ 14 │ACER牌筆記型電│ 1 台 │被告賴美純所有,供被告湯日昇瀏覽│107 年度白保字│ │ │腦(白色) │ │期貨指數及與期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第898 號編號3 │ │ │ │ │,業據賴美純於警偵訊供述明確,並│ │ │ │ │ │有蒐證照片9 張可佐(見偵㈡卷第4 │ │ │ │ │ │、44頁、偵㈠卷第33頁反面至36頁)│ │ ├──┼───────┼───┼────────────────┼───────┤ │ 15 │便利貼便條紙 │ 8 張 │被告賴美純所有,供其記錄期貨指數│107 年度白保字│ │ │ │ │、客戶交易手續費等使用,業據其於│第898 號編號4 │ │ │ │ │警偵訊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2 張│ │ │ │ │ │可佐(見偵㈡卷第4 、5 、44頁、偵│ │ │ │ │ │㈠卷第33頁)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數量 │ 理 由 │扣押物品清單字│ │ │ │ │ │號、編號 │ ├──┼───────┼───┼────────────────┼───────┤ │ 1 │不明粉末 │ 1 罐 │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 年度白保字│ │ │ │ │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1 │ ├──┼───────┼───┼────────────────┼───────┤ │ 2 │IPHONE牌行動電│ 1 支 │被告黃意加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 年度白保字│ │ │話(金色) │ │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2 │ ├──┼───────┼───┼────────────────┼───────┤ │ 3 │IPHONE牌行動電│ 1 支 │不詳名籍之人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107 年度白保字│ │ │話 │ │案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3 │ ├──┼───────┼───┼────────────────┼───────┤ │ 4 │IPHONE牌行動電│ 1 支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話(黑色) │ │ │第899 號編號4 │ ├──┼───────┼───┼────────────────┼───────┤ │ 5 │黃意加之台新銀│ 1 本 │被告黃意加所有,與本案犯行無關,│107 年度白保字│ │ │行存摺 │ │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見│第899 號編號6 │ │ │ │ │偵㈠卷第103 頁) │ │ ├──┼───────┼───┼────────────────┼───────┤ │ 6 │黃意加之合作金│ 1 本 │同上 │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 │第899 號編號7 │ ├──┼───────┼───┼────────────────┼───────┤ │ 7 │湯怡衿之中國信│ 1 本 │案外人湯怡衿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託銀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3│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8 │賴岢貞之合作金│ 1 本 │案外人賴岢貞所有,然非與本案犯罪│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直接相關 │第899 號編號14│ ├──┼───────┼───┼────────────────┼───────┤ │ 9 │林瑄柔之合作金│ 1 本 │案外人林瑄柔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5│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0 │曾燕萍之合作金│ 1 本 │案外人曾燕萍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6│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1 │湯怡衿之元大銀│ 1 本 │案外人湯怡衿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7│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2 │賴岢貞之新北市│ 1 本 │案外人賴岢貞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土城區農會存摺│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8│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3 │陳依佐之合作金│ 1 本 │案外人賴岢貞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19│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4 │合作金庫銀行信│ 1 張 │不詳名籍之人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用卡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20│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5 │林瑄柔之印章 │ 1 顆 │案外人林瑄柔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21│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6 │陳致中之中華電│ 1 張 │案外人陳致中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107 年度白保字│ │ │信光纖網路帳單│ │案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22│ ├──┼───────┼───┼────────────────┼───────┤ │ 17 │葉永琦之合作金│ 1 本 │案外人葉永琦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 年度白保字│ │ │庫銀行存摺 │ │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 號編號28│ │ │ │ │(見偵㈠卷第103 頁) │ │ ├──┼───────┼───┼────────────────┼───────┤ │ 18 │商業本票(饒瑞│ 3 張 │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 年度白保字│ │ │宏) │ │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29│ ├──┼───────┼───┼────────────────┼───────┤ │ 19 │筆記紙 │ 3 張 │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 年度白保字│ │ │ │ │犯行相關 │第899 號編號30│ ├──┼───────┼───┼────────────────┼───────┤ │ 20 │門號0000000000│ 1 張 │被告賴美純所有,已久未使用,與本│107 年度白保字│ │ │行動電話SIM 卡│ │案犯行無關,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第898 號編號1 │ │ │承載卡片 │ │(見偵㈡卷第4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