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懿錦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鄭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SAVINA指甲油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30153 號被告懿錦貿易有限公司、鄭秀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SAVINA指甲油1 瓶(如106 年度白保字第22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甲醛含量達232.6ppm,判定與規定不符,有該署檢驗報告書可稽,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核本件被告雖經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指甲油,經檢驗不符規定,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4 款規定,為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妨害衛生之物品,屬刑法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