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琡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YM 、鼎豪商標之機車整流器貳拾貳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琡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整流器22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一情,業據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林輝龍指述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對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陳琡蕙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琡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機車整流器22個,確屬侵害SYM 、鼎豪商標權之商品一節,亦據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林輝龍指述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對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可參,核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