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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誠菁

      曾金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

押物(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44 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244 號、第16338 號、第19586 號被告李誠菁、曾金蓮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7 年11月22日期滿。本案扣案之物(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第2052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誠菁、曾金蓮2 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3244 號、第16338 號、第1958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且應分別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3 萬元,而被告2 人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沒併字00000000號、沒併字00000000號)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緩字第4193號、第4196號卷緩起訴執行卷宗參照)。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誠菁所有,供其違反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曾金蓮所有,供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2 人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曾金蓮所有,惟遍查全卷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三所示之物與被告曾金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有關,且就附表三編號二部分,被告曾金蓮於調詢時供稱:仁興五金行印章是伊前手處理垃圾回收的莊哲安沒有拿走的,伊沒有丟但也沒有用等語,認與本案犯行無關,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筆記本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二  │電話簿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三  │公司章1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四  │龍暉105 年9 月份│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費用表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五  │曾金蓮行車事故文│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件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六  │客戶名稱名單1 本│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七  │投標文件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八  │LINE對話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九  │與成峰曾小姐往來│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相關文件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
├──┼────────┼──────────────────────┤
│十  │廢棄物委託清除合│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約書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
│十一│龍暉公司廢棄物清│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除合約書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
│十二│客戶明細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十三│龍暉105 年12月開│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立發票明細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
附表二: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記帳本2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二  │印章3 個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3.印章字樣分別為:龍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李誠│
│    │                │  菁、成峰托運行                            │
├──┼────────┼──────────────────────┤
│三  │龍暉公司收據3 張│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四  │合約書3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五  │回收注意事項1 張│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六  │收據4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七  │記事本6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八  │帳冊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
├──┼────────┼──────────────────────┤
│九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3 張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
│十  │代清運業者通行證│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1 張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
│十一│名片1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附表三: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存摺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二  │印章1 個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3.印章字樣為:仁興五金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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