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劉又乙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聰明 劉秀真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