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吳木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進忠 原 告 劉業 被 告 張耀元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 10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