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安榕陳俞伶李美燕

原告
吳木李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進忠
原告
劉業
被告
張耀元
被告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0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