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潘長生徐子涵劉安榕
  • 法定代理人
    曾盛建

  • 原告
    李若豪
  • 被告
    邱久祥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李若豪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邱久祥 被   告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曾盛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