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劉安榕
- 法定代理人曾盛建
- 原告李若豪
- 被告邱久祥、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李若豪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邱久祥 被 告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曾盛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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