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李若豪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玉律師
- 被告
- 邱久祥
- 被告
- 章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曾盛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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