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吳明女 被 告 陳坤圓 福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裕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