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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廖怡貞陳海寧黃湘瑩
  • 法定代理人
    吳裕福

  • 當事人
    吳明女陳坤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吳明女 被   告 陳坤圓 福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裕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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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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