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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安榕黃湘瑩林正忠

原告
廖玉梅
被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58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張桀名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對張桀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張桀名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調解,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對張桀名之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就被告部分既已聲請移送民事庭,本院仍應將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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