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9號原 告 張佳碩 被 告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 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 告 胡崴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