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8 分鐘讀完 全文 19,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晟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40

號、第1687號、第2036號、第3553號、第3786號、第424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黃晟維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晟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毀損葉進仲、洪進財、彭金奎、陳俊林、賴慶輝、黃明新、張文俊、游淮木、辛向華、邱建榮、江志榮、蔡敏鈦等人車輛車窗玻璃(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進入車內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復毀損潘永輝、蔡再興、林春堂、賴名特、賴雲生、黃弘榮、陳禹杉、李武雄、鄧明芳、林村、盧清良、黃國隆等人車輛車窗玻璃(潘永輝、蔡再興、林春堂、賴雲生、陳禹杉對於被告所涉毀損部分已據合法告訴;其餘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著手進入車內物色財物而未遂。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葉進仲、洪進財、潘永輝、彭金奎、陳俊林、賴慶輝、蔡再興、林春堂、賴雲生、陳禹杉、鄧明芳、盧清良、游淮木、辛向華、邱建榮、江志榮、蔡敏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三重分局、樹林分局、新莊分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進仲、洪進財、潘永輝、彭金奎、陳俊林、賴慶輝、蔡再興、林春堂、賴雲生、陳禹杉、鄧明芳、盧清良、游淮木、辛向華、邱建榮、江志榮、蔡敏鈦、被害人賴名特、黃明新、黃弘榮、張文俊、李武雄、林村、黃國隆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9 月29日新北警鑑字第1061947418號、107 年1 月3 日新北警鑑字第1062623723號、107 年1 月5 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攔查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行竊時攜帶之螺絲起子,既能用以敲破車窗,可見其質地堅硬,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指之兇器無訛。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6 、11、14、19至2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9 、12、15至18、2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 、7 、8 、10、1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起訴書雖漏載毀損罪名,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已載明被告持螺絲起子敲破車窗之事實,顯已就被告此部分毀損之犯行提起公訴,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7 、8 、10、13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毀損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再被告著手於附表一編號3 、7 至10、12、13、15至18、24所示竊盜犯行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上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已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毀損物品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宣告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6 、14、19至23各次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就附表一編號11竊盜犯行所竊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1 張,雖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黃明新,惟上開物品乃持卡人提領金融帳戶存款之用,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持以竊盜所用之螺絲起子已為其丟棄,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管理人│行為方式            │所得財物│
├──┼──────┼──────┼───┼──────────┼────┤
│ 1  │民國106 年8 │新北市板橋區│葉進仲│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新臺│
│    │月12日2 時至│沙崙街31號對│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幣(下同│
│    │17時間某時許│面停車場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1,300 │
│    │            │            │      │該處葉進仲所有車牌號│元      │
│    │            │            │      │碼TAR-262 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左後車窗後,竊取財│        │
│    │            │            │      │物得手。            │        │
├──┼──────┼──────┼───┼──────────┼────┤
│ 2  │106 年10月17│新北市板橋區│洪進財│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    │
│    │日4 時24分許│篤行路2 段57│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5,000 元│
│    │            │巷6 號對面停│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車場        │      │該處洪進財所有車牌號│        │
│    │            │            │      │碼320-L8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右前車窗後,竊取財物│        │
│    │            │            │      │得手。              │        │
├──┼──────┼──────┼───┼──────────┼────┤
│ 3  │106 年10月13│新北市三重區│潘永輝│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1 時50分許│環河南路新闢│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道路44號停車│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格          │      │該處重隆交通有限公司│        │
│    │            │            │      │、潘永輝使用車牌號碼│        │
│    │            │            │      │465-D8號營業小客車右│        │
│    │            │            │      │前車窗後,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 4  │106 年10月26│新北市樹林區│彭金奎│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600 │
│    │日4 時25分許│中華路12巷第│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      │
│    │            │36號停車格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彭金奎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DD-6050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右後車窗後,竊取財│        │
│    │            │            │      │物得手。            │        │
├──┼──────┼──────┼───┼──────────┼────┤
│ 5  │同上        │同上第24號停│陳俊林│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400 │
│    │            │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起訴│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書誤載為│
│    │            │            │      │該處陳俊林所有車牌號│1,200 )│
│    │            │            │      │碼509-3G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右前車窗後,竊取財物│        │
│    │            │            │      │得手。              │        │
├──┼──────┼──────┼───┼──────────┼────┤
│ 6  │同上        │同上第23號停│賴慶輝│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600 │
│    │            │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賴慶輝所有車牌號│        │
│    │            │            │      │碼100-K3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右後車窗後,竊取財物│        │
│    │            │            │      │得手。              │        │
├──┼──────┼──────┼───┼──────────┼────┤
│ 7  │同上        │同上第10號停│蔡再興│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            │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蔡再興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AU-992 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右前車窗,惟未竊得│        │
│    │            │            │      │車內財物。          │        │
├──┼──────┼──────┼───┼──────────┼────┤
│ 8  │106 年11月1 │新北市新莊區│林春堂│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2 時17分許│新崑路97號停│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車格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旺春交通事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所有、林春堂│        │
│    │            │            │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        │
│    │            │            │      │號營業小客車車窗,惟│        │
│    │            │            │      │未竊得車內財物。    │        │
├──┼──────┼──────┼───┼──────────┼────┤
│ 9  │106 年11月1 │新北市新莊區│賴名特│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2 時37分許│光明路第236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號停車格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賴名特所有車牌號│        │
│    │            │            │      │碼052-2D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左前車窗,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 10 │同上        │同上第27 號 │賴雲生│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            │停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賴雲生所有車牌號│        │
│    │            │            │      │碼266-H7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右後車窗,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 11 │106 年11月1 │新北市新莊區│黃明新│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中國信託│
│    │日2 時56分許│八德街158巷9│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商業銀行│
│    │            │號地下停車場│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提款卡1 │
│    │            │            │      │該處黃明新所有車牌號│張      │
│    │            │            │      │碼302-K6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左後車窗,竊取財物得│        │
│    │            │            │      │手。                │        │
├──┼──────┼──────┼───┼──────────┼────┤
│ 12 │106 年11月1 │新北市新莊區│黃弘榮│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3 時49分許│新樹路538號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前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功祥交通有限公司│        │
│    │            │            │      │所有、黃弘榮使用車牌│        │
│    │            │            │      │號碼856-N8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右後車窗,惟未竊得│        │
│    │            │            │      │車內財物。          │        │
├──┼──────┼──────┼───┼──────────┼────┤
│ 13 │106 年11月4 │新北市新莊區│陳禹杉│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21時至同年│民安西路212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月5日10 時間│巷15號停車場│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某時許      │            │      │該處陳禹杉所有車牌號│        │
│    │            │            │      │碼153-K6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左後車窗,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 14 │106 年11月9 │新北市板橋區│張文俊│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數十│
│    │日7 時前某時│大漢橋下停車│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      │
│    │許          │場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張文俊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AT-211 號營業小客│        │
│    │            │            │      │車車窗後,竊取財物得│        │
│    │            │            │      │手。                │        │
├──┼──────┼──────┼───┼──────────┼────┤
│ 15 │同上        │同上        │李武雄│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            │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李武雄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DA-9711號營業小客│        │
│    │            │            │      │車車窗,惟未竊得車內│        │
│    │            │            │      │財物。              │        │
├──┼──────┼──────┼───┼──────────┼────┤
│ 16 │106 年11月12│新北市板橋區│鄧明芳│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2 時7 分許│中正路第4 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停車格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鄧明芳所有車牌號│        │
│    │            │            │      │碼708-LM號營業小客車│        │
│    │            │            │      │左後車窗,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 17 │同上        │同上第7號停 │林村  │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            │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林村所有車牌號碼│        │
│    │            │            │      │TDH-2692號營業小客車│        │
│    │            │            │      │車窗,惟未竊得車內財│        │
│    │            │            │      │物。                │        │
├──┼──────┼──────┼───┼──────────┼────┤
│ 18 │同上        │同上第28號停│盧清良│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            │車格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盧清良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AT-271 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左後車窗,惟未竊得│        │
│    │            │            │      │車內財物。          │        │
├──┼──────┼──────┼───┼──────────┼────┤
│ 19 │106 年11月12│新北市板橋區│游淮木│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    │
│    │日2 時14分許│智樂路第29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1,500 元│
│    │            │停車格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            │      │該處尚陽交通企業有限│        │
│    │            │            │      │公司所有、游淮木使用│        │
│    │            │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
│    │            │            │      │小客車右前車窗後,竊│        │
│    │            │            │      │取財物得手。        │        │
├──┼──────┼──────┼───┼──────────┼────┤
│ 20 │106 年11月12│新北市板橋區│辛向華│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    │
│    │日2 時24分許│中正路437號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1,500 元│
│    │            │前第305號停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            │車格        │      │該處武漢交通企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所有、辛向華│        │
│    │            │            │      │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        │
│    │            │            │      │號營業小客車右前車窗│        │
│    │            │            │      │後,竊取財物得手。  │        │
├──┼──────┼──────┼───┼──────────┼────┤
│ 21 │106 年11月13│新北市板橋區│邱建榮│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500 │
│    │日23時至同年│環河西路4 段│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      │
│    │月14日9 時30│與大漢街口嘟│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分間某時許  │嘟房停車場  │      │該處邱建榮所有車牌號│        │
│    │            │            │      │碼TAS-701 號營業小客│        │
│    │            │            │      │車右前車窗後,竊取財│        │
│    │            │            │      │物得手。            │        │
├──┼──────┼──────┼───┼──────────┼────┤
│ 22 │106 年11月13│同上        │江志榮│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500 │
│    │日3 時30分至│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      │
│    │同年月14日11│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時間某時許  │            │      │該處江志榮所有車牌號│        │
│    │            │            │      │碼AFF-0777號自用小客│        │
│    │            │            │      │車左前車窗後,竊取財│        │
│    │            │            │      │物得手。            │        │
├──┼──────┼──────┼───┼──────────┼────┤
│ 23 │同上        │同上        │蔡敏汰│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現金數十│
│    │            │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元及賓士│
│    │            │            │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香水1 個│
│    │            │            │      │該處蔡敏汰所有車牌號│        │
│    │            │            │      │碼ATU-0002號自用小客│        │
│    │            │            │      │車車窗後,竊取財物得│        │
│    │            │            │      │手。                │        │
├──┼──────┼──────┼───┼──────────┼────┤
│ 24 │106 年11月14│新北市三重區│黃國隆│黃晟維趁無人看守之際│無      │
│    │日12時至同年│環河快速道路│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月16日7 時間│下方公用停車│      │用之螺絲起子敲破停放│        │
│    │某時許      │場第32號停車│      │該處黃國隆所有車牌號│        │
│    │            │格          │      │碼TDA-0100號營業小客│        │
│    │            │            │      │車車窗後,惟未竊得車│        │
│    │            │            │      │內財物。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及沒收             │
├──┼──────┼─────────────────┤
│ 一 │附表一編號1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二 │附表一編號2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三 │附表一編號3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四 │附表一編號4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五 │附表一編號5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六 │附表一編號6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七 │附表一編號7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八 │附表一編號8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九 │附表一編號9 │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十 │附表一編號10│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一│附表一編號11│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十二│附表一編號12│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三│附表一編號13│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四│附表一編號14│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十五│附表一編號15│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六│附表一編號16│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七│附表一編號17│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八│附表一編號18│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十九│附表一編號19│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二十│附表一編號20│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二一│附表一編號21│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二二│附表一編號22│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2「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二三│附表一編號23│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得財物」│
│    │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二四│附表一編號24│黃晟維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