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玫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8年2 月13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予上訴人即被告李玫娟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嗣被告雖於108 年2 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僅敘明不服一審判決,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 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1日送達於被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所(被告已於108 年2 月22日出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而被告迄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顯已逾補正期間,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