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旻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 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應更正為「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5,000 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被告鄭旻慎應給付綜合機車行即廖武正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自民國106 年10月25日起至107 年12月25日止,於每月25日給付2,500 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