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7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430號、第1572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73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天賜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以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之方式、金額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 一、李天賜為李素卿之胞弟。李天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李素卿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明知其並未經李素卿之同意或授權,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105年3月31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李素卿」之署名,藉此偽造「李素卿」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係李素卿本人持卡消費,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國泰世華銀行收款;或利用所持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所示超商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刷卡感應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於105年4月5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在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李素卿」之署名,藉此偽造「李素卿」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富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四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富邦銀行收款;或持附表四所示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冒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而使用該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意,操作該自動櫃員機,使該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 ㈢於105年4月11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在附表五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李素卿」之署名,藉此偽造「李素卿」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附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附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附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六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卡號之信用卡附卡,至如附表六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國泰世華銀行收款;或利用所持如附表六所示信用卡附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六所示超商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感應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㈣於105年4月13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偽造如附表七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用以表示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富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七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八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八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富邦銀行收款;或持附表八所示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冒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而使用該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意,操作該自動櫃員機,使該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如附表八所示之款項。 ㈤於105年5月30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偽造如附表九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用以表示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富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九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十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十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十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十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富邦銀行收款;或利用所持如附表十所示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所示超商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感應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㈥於105年10月4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在附表十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李素卿」之署名,藉此偽造「李素卿」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十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十二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十二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係李素卿本人持卡消費,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國泰世華銀行收款;或利用所持如附表十二所示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十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二所示超商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感應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或持附表十二所示信用卡至自動櫃員機,冒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而使用該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意,操作該自動櫃員機,使該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的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真正持卡人所委託之人,而陷於錯誤而任其領取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款項。 ㈦於105年10月26 日,在不詳地點,冒用「李素卿」名義,偽造如附表十三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用以表示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再將該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致富邦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申請而核發如附表十三所示之信用卡。嗣李天賜代收該郵寄之信用卡後,接續於如附表十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十四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至如附表十四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十四所示之金額,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係李素卿本人持卡消費,進而交付或提供所購買之物品或服務後,再向國泰世華銀行收款;或利用所持如附表十四所示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四所示超商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感應自動加值,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李天賜得知李素卿曾向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公司)投保保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接續犯意,先於106年6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住處內,填寫如附表十五所示之「臺灣人壽保險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臺灣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各1 紙,並在其上偽造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李素卿」署名,用以表示變更保單內容及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為質向臺灣人壽公司借款之意,再將上開告知書、申請書投遞予不知情臺灣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致臺灣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為李素卿本人為上開申請而核撥新臺幣(下同)3 萬元借款至李素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內,李天賜獲悉上開保單借款業已核撥後,接續至李素卿與其同住之上址住處房間內,徒手竊取李素卿所有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所涉竊盜罪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詳後述)後,接續於107年7月14日,至擺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持上開竊得之中信銀行提款卡,以未經李素卿同意而輸入提款卡密碼之不正方法,致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李素卿本人或經其同意、授權而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操作提款手續,提領3萬元供己花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天賜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107年度偵字第4430號偵查卷〈下稱第 4430號偵卷〉第6頁至第8頁、第103頁、第104頁;107 年度偵字第15728號偵查卷〈下稱第15728號偵卷〉第9頁至第14 頁及本院卷附107年10月4日、107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素卿於警詢、偵訊中;告訴代理人張馨、黃冠雄、孔繁輝、陳昱伶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指述之情節相符(第4430號偵卷第9頁至第15頁、第87頁、第 88頁;第15728號偵卷第17頁至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 85頁至第88頁及本院卷附107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復有臺灣人壽公司106年9月27日台壽字第1062631122號函暨所附錄音檔資料及譯文、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文件及所申辦之信用卡核卡日、停卡日資料、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富邦銀行冒刷明細、歷史交易查詢表、李素卿身分證影本、被告郵寄如附表十五所示文件至臺灣人壽公司之信封影本、李素卿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內頁及提款卡影本各1份、被告於107年7月14 日至自動櫃員機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1張、國泰世華銀行107年5月18日國世卡部字第1070000368號函暨所附信用卡申辦資料1 份、李素卿出具之切結書影本2份、掛號郵件查詢資料4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3日儲字第1070052050號、107年4月10日儲字第1070073341號函暨所附李天賜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李天賜電話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第4430號偵卷第29頁至第35頁、第41頁至第75頁、第109頁至第117頁:第15728號偵卷第29頁至第83頁、第91頁至152頁)。足見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 參、論罪之理由: 一、按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下稱悠遊聯名卡),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電子錢包內進行悠遊卡儲值,此即所謂自動加值。查:被告於如附表二、六、十、十二、十四所示之時、地持如各附表示盜辦之信用卡,在讀取器感應刷卡,而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自動加值時,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且因悠遊聯名卡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任何人持卡輕觸讀取器之感應區,即可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扣款,等同現金而用以支付商品及服務對價,此時悠遊卡特約商店或大眾交通運輸公司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從而,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在讀取器感應刷卡,而經由「悠遊卡末端應用系統」自動加值之行為,揆之前揭說明,自屬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 二、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以詐術取得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公司(如附表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被告以各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繳付電信費用而免除一定債務)所提供之服務或因此取得財產上利益,依前開說明,並非詐得現實之財物,而係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核被告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一、㈠、㈢、㈤、㈦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罪。又被告各次偽造署押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為如附表二、六、十、十四所示之各次刷卡行為(包含刷卡消費、悠遊卡自動加值),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各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再被告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就犯罪事實一、㈡、㈣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罪。又被告各次偽造署押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為如附表四、八所示之各次刷卡行為(包含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各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再被告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就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 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罪。又被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另被告為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各次刷卡行為(包含刷卡消費、悠遊卡自動加值、預借現金),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再被告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條之1第2 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又被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就上開8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刑法第57條科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竟不顧其與被害人李素卿間為姊弟關係,反而利用其與被害人同住之機會,以前揭手法冒用李素卿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持該信用卡盜刷、加值及預借現金;又偽造私文書向臺灣人壽公司冒名貸質借款,並審酌其犯罪期間甚長、次數甚多,而其冒貸質借、以信用卡盜刷及預借現金之金額非微,所為實已擾亂信用卡交易安全秩序及相關保險文書之信用性,復損及李素卿、各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臺灣人壽公司之利益,犯罪情節非輕;惟考量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被害人李素卿於本院107年11月1日準備程序時業已陳明對其撤回告訴,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附107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在卷足憑,暨兼及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加油站員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第4430號偵卷第5頁及本院卷附107年11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緩刑之諭知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107年12月26日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容有悔意,且業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願分期賠償損害,此有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還款協議書、分期還款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且國泰世華銀行及臺灣人壽公司亦均表示同意本院對被告為緩刑宣告,有上開陳報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參,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考量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履行期間,併予宣告緩刑4 年,並斟酌其和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十七、十八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為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陸、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此因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縱未扣 案,仍應諭知沒收。經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一、三、五、十一、十五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一、三、五、十一、十五所示被害人之署名共計14枚,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持以行使之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文件,雖屬經偽造之私文書,然業經被告行使而分別交付予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及被害人臺灣人壽公司,已非屬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另被告詐得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㈦、二所示之財物及電信服務利益,固為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富邦銀行達成協議,分期繳款中,已如前述;而臺灣人壽公司亦表示被告有陸續還款,且本件為保險借貸,對公司不會造成損失等語,有上開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院認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因與告訴人等達成之協議,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不予本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柒、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或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刑法分則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⑵另載被告竊取告訴人李素卿上開中信銀行提款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查:告訴人李素卿與被告李天賜為姊弟等情,有被告及告訴人李素卿2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憑(見第4430號偵卷第17頁、第19頁),堪認被告與告訴人李素卿2 人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依上開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上開竊盜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而上開竊盜犯行業據告訴人李素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事實,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 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339條之1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玖、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蔡學誼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冒名申辦國泰世華銀行JCB哆啦A夢PLAY悠遊白金卡-天燈款(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5 │國泰世華JCB │正卡申請│「李素卿」│第1572│JCB哆啦A夢PLAY悠遊白│ │年3 │哆啦A夢PLAY │人親筆中│簽名1枚 │8號偵 │金卡-天燈款 │ │月31│悠遊白金卡線│文正楷簽│ │卷第29│⑴105年4月7日核發卡 │ │日 │上申辦信用卡│名 │ │頁至第│ 號0000-0000-0000-0│ │ │專用申請書 ├────┼─────┤37頁 │ 262號信用卡(此卡 │ │ │ │附卡申請│「李素卿」│ │ 號無交易紀錄),嗣│ │ │ │人親筆中│簽名1枚 │ │ 掛失停卡。 │ │ │ │文正楷簽│ │ │⑵補發卡號0000-0000-│ │ │ │名 │ │ │ 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 正卡,嗣掛失停卡。│ │ │ │ │ │ │⑶補發卡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 正卡,嗣於106年7月│ │ │ │ │ │ │ 22日申請掛失(不補│ │ │ │ │ │ │ 發)。 │ └──┴──────┴────┴─────┴───┴──────────┘ 附表二、被告持附表一JCB哆啦A夢PLAY悠遊白金卡-天燈款消費 (即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4月1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 │105年4月18日 │頂好超市 │1,570 │0000-0000-0000-0000 │ ├──┼───────┼────────────┼───────┼──────────┤ │ 3 │105年4月19日 │文一加油站 │539 │0000-0000-0000-0000 │ ├──┼───────┼────────────┼───────┼──────────┤ │ 4 │105年4月19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5 │105年4月21日 │北基加油站 │565 │0000-0000-0000-0000 │ ├──┼───────┼────────────┼───────┼──────────┤ │ 6 │105年6月2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7 │105年6月26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店 │630 │0000-0000-0000-0000 │ ├──┼───────┼────────────┼───────┼──────────┤ │ 8 │105年7月2日 │車容坊三鶯二站 │620 │0000-0000-0000-0000 │ ├──┼───────┼────────────┼───────┼──────────┤ │ 9 │105年7月3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龜山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5年7月7日 │悠遊加值-萊爾富便桃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5年7月14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2 │105年7月17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3 │105年7月17日 │日藥本舖-府中店 │552 │0000-0000-0000-0000 │ ├──┼───────┼────────────┼───────┼──────────┤ │ 14 │105年7月25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5 │105年7月26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6 │105年7月30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7 │105年8月7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8 │105年8月13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9 │105年8月16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2,330 │0000-0000-0000-0000 │ ├──┼───────┼────────────┼───────┼──────────┤ │ 20 │105年8月17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1 │105年8月25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2 │105年8月30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3 │105年8月31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4 │105年9月6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站 │553 │0000-0000-0000-0000 │ ├──┼───────┼────────────┼───────┼──────────┤ │ 25 │105年9月10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6 │105年9月15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 │600 │0000-0000-0000-0000 │ ├──┼───────┼────────────┼───────┼──────────┤ │ 27 │105年9月15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8 │105年9月17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9 │105年9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084 │0000-0000-0000-0000 │ ├──┼───────┼────────────┼───────┼──────────┤ │ 30 │105年9月26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1 │105年9月26日 │遠傳電信費用 │898 │0000-0000-0000-0000 │ ├──┼───────┼────────────┼───────┼──────────┤ │ 32 │105年10月2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3 │105年10月6日 │杏一醫療用品 │270 │0000-0000-0000-0000 │ ├──┼───────┼────────────┼───────┼──────────┤ │ 34 │105年10月15日 │悠遊加值-美廉社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5 │105年10月20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6 │105年10月24日 │悠遊加值-八方餐飲林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7 │105年10月30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8 │105年11月3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三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9 │105年11月29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0 │106年1月26日 │鑫協成興業有限公司 │899 │0000-0000-0000-0000 │ ├──┼───────┼────────────┼───────┼──────────┤ │ 41 │106年4月12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2,327 │0000-0000-0000-0000 │ ├──┼───────┼────────────┼───────┼──────────┤ │ 42 │106年4月18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恩主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3 │106年6月23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冠綸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4 │106年7月12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 │701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三、被告冒名申辦富邦銀行數位生活LINE FRIENDS卡VISA白金卡(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5 │富邦銀行數位│正卡申請│「李素卿」│第1572│富邦銀行數位生活LINE│ │年4 │生活LINE FRI│人親簽 │簽名4枚 │8號偵 │ FRIENDS卡VISA白金卡│ │月5 │ENDS卡VISA白│ │ │卷第91│⑴105年4月11日核發卡│ │日前│金卡VP申請書│ │ │頁、第│ 號0000-0000-0000-0│ │某日│ │ │ │93頁 │ 609號(起訴書誤載 │ │ │ │ │ │ │ 為「000-0000-0000-│ │ │ │ │ │ │ 8690」)信用卡,嗣│ │ │ │ │ │ │ 掛失停卡。 │ │ │ │ │ │ │⑵於105年4月26日補發│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4503號信用卡,嗣 │ │ │ │ │ │ │ 掛失停卡。 │ │ │ │ │ │ │⑶於105年10月31日補 │ │ │ │ │ │ │ 發卡號0000-0000-00│ │ │ │ │ │ │ 00-0000號信用卡。 │ └──┴──────┴────┴─────┴───┴──────────┘ 附表四、被告持附表三富邦銀行數位生活LINE FRIENDS卡VISA白金卡消費(即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4月19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店 │627 │0000-0000-0000-0000 │ ├──┼───────┼────────────┼───────┼──────────┤ │ 2 │105年4月19日 │臺中商業銀行-CD/ATM │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 │(預借現金) │ │ ├──┼───────┼────────────┼───────┼──────────┤ │ 3 │105年4月29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69 │0000-0000-0000-0000 │ ├──┼───────┼────────────┼───────┼──────────┤ │ 4 │105年4月30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公司 │(預借現金) │ │ ├──┼───────┼────────────┼───────┼──────────┤ │ 5 │105年5月2日 │家樂福-北大店 │3,185 │0000-0000-0000-0000 │ ├──┼───────┼────────────┼───────┼──────────┤ │ 6 │105年5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行 │(預借現金) │ │ ├──┼───────┼────────────┼───────┼──────────┤ │ 7 │105年5月4日 │聯邦商業銀行 │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 │(預借現金) │ │ ├──┼───────┼────────────┼───────┼──────────┤ │ 8 │105年5月11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17 │0000-0000-0000-0000 │ ├──┼───────┼────────────┼───────┼──────────┤ │ 9 │105年5月26日 │三井電腦連鎖超市-土城店 │3,318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5年6月3日 │全國電子02129三峽民生門 │1,098 │0000-0000-0000-0000 │ │ │ │市 │ │ │ ├──┼───────┼────────────┼───────┼──────────┤ │ 11 │105年6月3日 │日式威廉髮藝集團-染燙概 │1,049 │0000-0000-0000-0000 │ │ │ │念店 │ │ │ ├──┼───────┼────────────┼───────┼──────────┤ │ 12 │105年6月3日 │台哥大電信費 │5,721 │0000-0000-0000-0000 │ ├──┼───────┼────────────┼───────┼──────────┤ │ 13 │105年6月7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561 │0000-0000-0000-0000 │ ├──┼───────┼────────────┼───────┼──────────┤ │ 14 │105年6月2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行 │(預借現金) │ │ ├──┼───────┼────────────┼───────┼──────────┤ │ 15 │105年7月2日 │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897 │0000-0000-0000-0000 │ │ │ │繳款) │ │ │ ├──┼───────┼────────────┼───────┼──────────┤ │ 16 │105年7月17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647 │0000-0000-0000-0000 │ ├──┼───────┼────────────┼───────┼──────────┤ │ 17 │106年7月16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28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附表五、被告冒名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亞洲萬里通聯名卡附卡(即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5 │國泰世華銀行│正卡持卡│「李素卿」│第1572│國泰世華銀行亞洲萬里│ │年4 │亞洲萬里通聯│人親筆中│簽名2枚 │8號偵 │通聯名卡附卡 │ │月11│名卡信用卡附│文正楷簽│ │卷第51│⑴105年4月19日核發卡│ │日 │卡加辦申請書│名 │ │頁至第│ 號0000-0000-0000-0│ │ │ │ │ │55頁 │ 747號信用卡附卡, │ │ │ │ │ │ │ 於105年4月26日掛失│ │ │ │ │ │ │ 停卡。 │ │ │ │ │ │ │⑵補發卡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 附卡,於106年7月22│ │ │ │ │ │ │ 日申請掛失(不補發│ │ │ │ │ │ │ )。 │ └──┴──────┴────┴─────┴───┴──────────┘ 附表六、被告持附表三國泰世華銀行亞洲萬里通聯名卡附卡(即犯罪事實一、㈢)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4月2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 │105年4月22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64 │0000-0000-0000-0000 │ ├──┼───────┼────────────┼───────┼──────────┤ │ 3 │105年4月24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 │105年4月28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5 │105年4月29日 │全國加油站美城自助 │622 │0000-0000-0000-0000 │ ├──┼───────┼────────────┼───────┼──────────┤ │ 6 │105年4月29日 │紅陽科技-煒凱國際有限公 │2,200 │0000-0000-0000-0000 │ │ │ │司 │ │ │ ├──┼───────┼────────────┼───────┼──────────┤ │ 7 │105年4月29日 │3SH-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4,369 │0000-0000-0000-0000 │ ├──┼───────┼────────────┼───────┼──────────┤ │ 8 │105年5月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9 │105年5月3日 │全國加油站橫溪站 │595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5年5月3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5年5月4日 │悠遊加值-萊爾富便北縣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2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3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4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5 │105年5月9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383 │0000-0000-0000-0000 │ ├──┼───────┼────────────┼───────┼──────────┤ │ 16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7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8 │105年5月9日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465 │0000-0000-0000-0000 │ ├──┼───────┼────────────┼───────┼──────────┤ │ 19 │105年5月17日 │國壽保險費 │7,088 │0000-0000-0000-0000 │ ├──┼───────┼────────────┼───────┼──────────┤ │ 20 │105年6月5日 │統一精工華亞自助加油站 │290 │0000-0000-0000-0000 │ ├──┼───────┼────────────┼───────┼──────────┤ │ 21 │105年6月8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自助 │501 │0000-0000-0000-0000 │ ├──┼───────┼────────────┼───────┼──────────┤ │ 22 │105年6月14日 │全國加油站橫溪自助 │451 │0000-0000-0000-0000 │ ├──┼───────┼────────────┼───────┼──────────┤ │ 23 │105年6月17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自助 │584 │0000-0000-0000-0000 │ ├──┼───────┼────────────┼───────┼──────────┤ │ 24 │105年6月18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愿景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5 │105年6月19日 │台亞林口中山電自助加油 │732 │0000-0000-0000-0000 │ ├──┼───────┼────────────┼───────┼──────────┤ │ 26 │105年7月2日 │台哥大電信費 │3,884 │0000-0000-0000-0000 │ ├──┼───────┼────────────┼───────┼──────────┤ │ 27 │105年7月6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店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七、被告冒名申辦富邦銀行數位生活卡VISA御璽卡(即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頁 │ │ ├──┼──────┼─────┼───┼──────────┤ │105 │富邦銀行數位│無 │第1572│富邦銀行數位生活VISA│ │年4 │生活VISA御璽│ │8號偵 │御璽卡正卡 │ │月13│卡線上申辦信│ │卷第10│⑴核發卡號0000-0000-│ │日 │用卡申請書 │ │1頁 │ 0000-0000號信用卡 │ │ │ │ │ │ 正卡(此卡號無交易│ │ │ │ │ │ 紀錄),嗣掛失停卡│ │ │ │ │ │ 。 │ │ │ │ │ │⑵於105年4月26日補發│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0108號信用卡正卡 │ │ │ │ │ │ ,嗣掛失停卡。 │ │ │ │ │ │⑶於105年11月2日補 │ │ │ │ │ │ 發卡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號信用卡正 │ │ │ │ │ │ 卡。 │ └──┴──────┴─────┴───┴──────────┘ 附表八、被告持附表七富邦銀行數位生活卡VISA御璽卡消費(即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5月17日 │家樂福-北大店 │1,383 │0000-0000-0000-0000 │ ├──┼───────┼────────────┼───────┼──────────┤ │ 2 │105年5月20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11 │0000-0000-0000-0000 │ ├──┼───────┼────────────┼───────┼──────────┤ │ 3 │105年5月21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562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4 │105年5月23日 │統一精工華亞自助加油站 │654 │0000-0000-0000-0000 │ ├──┼───────┼────────────┼───────┼──────────┤ │ 5 │105年5月29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61 │0000-0000-0000-0000 │ │ │ │站 │ │ │ ├──┼───────┼────────────┼───────┼──────────┤ │ 6 │105年5月30日 │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865 │0000-0000-0000-0000 │ │ │ │繳款) │ │ │ ├──┼───────┼────────────┼───────┼──────────┤ │ 7 │105年6月3日 │貴族世家-三峽民生店 │640 │0000-0000-0000-0000 │ ├──┼───────┼────────────┼───────┼──────────┤ │ 8 │105年6月11日 │台灣大哥大-臺北三峽營業 │448 │0000-0000-0000-0000 │ │ │ │處 │ │ │ ├──┼───────┼────────────┼───────┼──────────┤ │ 9 │105年6月17日 │全世通3C │19,170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5年6月18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05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5年7月2日 │台灣大哥大-臺北三峽營業 │14,990 │0000-0000-0000-0000 │ │ │ │處 │ │ │ ├──┼───────┼────────────┼───────┼──────────┤ │ 12 │105年7月2日 │台灣大哥大-臺北三峽營業 │3,600 │0000-0000-0000-0000 │ │ │ │處 │ │ │ ├──┼───────┼────────────┼───────┼──────────┤ │ 13 │105年7月7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79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14 │105年7月10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719 │0000-0000-0000-0000 │ │ │ │區處 │ │ │ ├──┼───────┼────────────┼───────┼──────────┤ │ 15 │105年7月12日 │雅虎輕鬆付 │588 │0000-0000-0000-0000 │ ├──┼───────┼────────────┼───────┼──────────┤ │ 16 │105年7月1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 │2,000 │0000-0000-0000-0000 │ │ │ │行 │(預借現金) │ │ ├──┼───────┼────────────┼───────┼──────────┤ │ 17 │105年7月28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站 │542 │0000-0000-0000-0000 │ ├──┼───────┼────────────┼───────┼──────────┤ │ 18 │105年8月17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站 │579 │0000-0000-0000-0000 │ ├──┼───────┼────────────┼───────┼──────────┤ │ 19 │105年8月29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站自助 │623 │0000-0000-0000-0000 │ ├──┼───────┼────────────┼───────┼──────────┤ │ 20 │105年8月31日 │台灣大車隊15161 │1,040 │0000-0000-0000-0000 │ ├──┼───────┼────────────┼───────┼──────────┤ │ 21 │105年9月17日 │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897 │0000-0000-0000-0000 │ │ │ │繳款) │ │ │ ├──┼───────┼────────────┼───────┼──────────┤ │ 22 │105年9月2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口│14,000 │0000-0000-0000-0000 │ │ │ │竹林門市 │ │ │ ├──┼───────┼────────────┼───────┼──────────┤ │ 23 │105年9月22日 │車容坊加油站-三鶯站 │770 │0000-0000-0000-0000 │ ├──┼───────┼────────────┼───────┼──────────┤ │ 24 │105年10月28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2,328 │0000-0000-0000-0000 │ ├──┼───────┼────────────┼───────┼──────────┤ │ 25 │105年10月28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712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26 │105年10月30日 │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771 │0000-0000-0000-0000 │ │ │ │繳款) │ │ │ ├──┼───────┼────────────┼───────┼──────────┤ │ 27 │105年12月11日 │台哥大電信費 │4,804 │0000-0000-0000-0000 │ ├──┼───────┼────────────┼───────┼──────────┤ │ 28 │106年1月16日 │台哥大電信費 │1,653 │0000-0000-0000-0000 │ ├──┼───────┼────────────┼───────┼──────────┤ │ 29 │106年2月8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729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30 │106年2月9日 │頂好WELLCOME光明店 │1,666 │0000-0000-0000-0000 │ ├──┼───────┼────────────┼───────┼──────────┤ │ 31 │106年3月6日 │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語音│3,874 │0000-0000-0000-0000 │ │ │ │繳款) │ │ │ ├──┼───────┼────────────┼───────┼──────────┤ │ 32 │106年4月5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30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33 │106年4月21日 │台亞林口第二交流道南站- │658 │0000-0000-0000-0000 │ │ │ │自助加油區 │ │ │ ├──┼───────┼────────────┼───────┼──────────┤ │ 34 │106年7月20日 │GOOGLE*LINE Corp 004313 │360 │0000-0000-0000-0000 │ ├──┼───────┼────────────┼───────┼──────────┤ │ 35 │106年7月28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98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36 │106年8月5日 │台亞林口第二交流道南站- │628 │0000-0000-0000-0000 │ │ │ │自助加油區 │ │ │ ├──┼───────┼────────────┼───────┼──────────┤ │ 37 │106年8月6日 │車容坊加油站-文二站 │615 │0000-0000-0000-0000 │ ├──┼───────┼────────────┼───────┼──────────┤ │ 38 │106年9月1日 │頂好WELLCOME三峽店 │902 │0000-0000-0000-0000 │ ├──┼───────┼────────────┼───────┼──────────┤ │ 39 │106年9月7日 │車容坊加油站-佳園自助加 │697 │0000-0000-0000-0000 │ │ │ │油站 │ │ │ └──┴───────┴────────────┴───────┴──────────┘ --------------------------------------------------------------------------------------------- 附表九、被告冒名申辦富邦銀行富利生活悠遊聯名卡MasterCard鈦金卡(即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頁 │ │ ├──┼──────┼─────┼───┼──────────┤ │105 │富邦銀行富利│無 │第1572│富邦銀行富利生活悠遊│ │年5 │生活悠遊聯名│ │8號偵 │聯名卡MasterCard鈦金│ │月30│卡MasterCard│ │卷第10│卡 │ │日 │鈦金卡線上申│ │7頁 │⑴105年5月31日核發卡│ │ │辦信用卡申請│ │ │ 號0000-0000-0000-0│ │ │書 │ │ │ 900號信用卡,嗣掛 │ │ │ │ │ │ 失停卡。 │ │ │ │ │ │⑵於105年7月7日補發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8109號信用卡,嗣 │ │ │ │ │ │ 掛失停卡。 │ │ │ │ │ │⑶於106年3月31日補發│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8907號信用卡,嗣│ │ │ │ │ │ 掛失停卡。 │ │ │ │ │ │⑷於106年8月21日補發│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5403號信用卡。 │ └──┴──────┴─────┴───┴──────────┘ 附表十、被告持附表九富邦銀行富利生活悠遊聯名卡MasterCard鈦金卡(即犯罪事實一、㈤)消費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6月2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恩主店 │ │ │ ├──┼───────┼────────────┼───────┼──────────┤ │ 2 │105年6月28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峽│817 │0000-0000-0000-0000 │ │ │ │民生門市 │ │ │ ├──┼───────┼────────────┼───────┼──────────┤ │ 3 │105年6月28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萊爾富便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利北縣三豐店 │ │ │ ├──┼───────┼────────────┼───────┼──────────┤ │ 4 │105年7月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未來店 │ │ │ ├──┼───────┼────────────┼───────┼──────────┤ │ 5 │105年12月4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中園店 │ │ │ ├──┼───────┼────────────┼───────┼──────────┤ │ 6 │105年12月5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18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7 │106年4月10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4,671 │0000-0000-0000-0000 │ ├──┼───────┼────────────┼───────┼──────────┤ │ 8 │106年5月2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便利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商林口麗林店 │ │ │ ├──┼───────┼────────────┼───────┼──────────┤ │ 9 │106年5月29日 │頂好WELLCOME光明店 │437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6年6月16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000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6年6月16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56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12 │106年8月29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悠遊卡小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額亞東學院 │ │ │ ├──┼───────┼────────────┼───────┼──────────┤ │ 13 │106年9月17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中園 │ │ │ ├──┼───────┼────────────┼───────┼──────────┤ │ 14 │106年9月22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超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新峽 │ │ │ ├──┼───────┼────────────┼───────┼──────────┤ │ 15 │106年9月23日 │台哥大電信費 │1,500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一、被告冒名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台塑聯名卡悠遊白金卡 (即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 │頁 │ │ ├──┼──────┼────┼─────┼───┼──────────┤ │105 │國泰世華台塑│正卡申請│「李素卿」│第1572│台塑聯名卡悠遊白金卡│ │年10│聯名卡悠遊白│人親筆中│簽名2枚 │8號偵 │⑴105年10月28日核發 │ │月4 │金卡信用卡申│文正楷簽│ │卷第65│ 卡號0000-0000-0000│ │日 │請書 │名 │ │頁 │ -1327號信用卡,嗣 │ │ │ │ │ │ │ 掛失停卡。 │ │ │ │ │ │ │⑵106年3月31日補發卡│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389號信用卡,嗣掛 │ │ │ │ │ │ │ 失停卡。 │ │ │ │ │ │ │⑶106年7月22日補發卡│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991號信用卡,嗣掛 │ │ │ │ │ │ │ 失停卡。 │ │ │ │ │ │ │⑷106年10月5日補發卡│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919號信用卡,嗣於 │ │ │ │ │ │ │ 106年10月23日申請 │ │ │ │ │ │ │ 停用。 │ └──┴──────┴────┴─────┴───┴──────────┘ 附表十二、被告持附表十一台塑聯名卡悠遊白金卡消費(即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11月4日 │頂好WELLCOME │778 │0000-0000-0000-0000 │ ├──┼───────┼────────────┼───────┼──────────┤ │ 2 │105年11月4日 │台灣大車隊2511 │300 │0000-0000-0000-0000 │ ├──┼───────┼────────────┼───────┼──────────┤ │ 3 │105年11月5日 │台亞林口第二交流道南站 │553 │0000-0000-0000-0000 │ ├──┼───────┼────────────┼───────┼──────────┤ │ 4 │105年11月8日 │台亞三峽站 │50 │0000-0000-0000-0000 │ ├──┼───────┼────────────┼───────┼──────────┤ │ 5 │105年11月9日 │台亞三峽站 │511 │0000-0000-0000-0000 │ ├──┼───────┼────────────┼───────┼──────────┤ │ 6 │105年11月14日 │恩主公醫院 │5,776 │0000-0000-0000-0000 │ ├──┼───────┼────────────┼───────┼──────────┤ │ 7 │105年11月16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忠湖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8 │105年11月20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9 │105年12月11日 │台哥大電信費 │2,667 │0000-0000-0000-0000 │ ├──┼───────┼────────────┼───────┼──────────┤ │ 10 │106年1月18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6年1月18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38 │0000-0000-0000-0000 │ ├──┼───────┼────────────┼───────┼──────────┤ │ 12 │106年1月27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57 │0000-0000-0000-0000 │ ├──┼───────┼────────────┼───────┼──────────┤ │ 13 │106年1月30日 │台亞三峽站-自助加油區 │493 │0000-0000-0000-0000 │ ├──┼───────┼────────────┼───────┼──────────┤ │ 14 │106年2月1日 │悠遊加值-全家便利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5 │106年2月3日 │台亞三峽 │629 │0000-0000-0000-0000 │ ├──┼───────┼────────────┼───────┼──────────┤ │ 16 │106年2月4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17 │106年2月5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56 │0000-0000-0000-0000 │ ├──┼───────┼────────────┼───────┼──────────┤ │ 18 │106年2月7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228 │0000-0000-0000-0000 │ ├──┼───────┼────────────┼───────┼──────────┤ │ 19 │106年2月12日 │悠遊加值-OK超商龜山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0 │106年2月16日 │全國加油三鶯站 │535 │0000-0000-0000-0000 │ ├──┼───────┼────────────┼───────┼──────────┤ │ 21 │106年2月20日 │全國加油三鶯自助 │629 │0000-0000-0000-0000 │ ├──┼───────┼────────────┼───────┼──────────┤ │ 22 │106年3月2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旺來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3 │106年3月2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53 │0000-0000-0000-0000 │ ├──┼───────┼────────────┼───────┼──────────┤ │ 24 │106年3月8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2,327 │0000-0000-0000-0000 │ ├──┼───────┼────────────┼───────┼──────────┤ │ 25 │106年3月9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000-0000-0000-0000 │ ├──┼───────┼────────────┼───────┼──────────┤ │ 26 │106年4月16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幸福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7 │106年5月9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532 │0000-0000-0000-0000 │ ├──┼───────┼────────────┼───────┼──────────┤ │ 28 │106年5月13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中園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29 │106年6月9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89 │0000-0000-0000-0000 │ ├──┼───────┼────────────┼───────┼──────────┤ │ 30 │106年6月1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1 │106年6月15日 │悠遊加值-八方餐飲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2 │106年6月21日 │悠遊加值-八方餐飲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3 │106年6月22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民昇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4 │106年7月12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0 │0000-0000-0000-0000 │ ├──┼───────┼────────────┼───────┼──────────┤ │ 35 │106年7月13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中園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6 │106年8月18日 │車容坊加油站-三鶯站 │580 │0000-0000-0000-0000 │ ├──┼───────┼────────────┼───────┼──────────┤ │ 37 │106年8月18日 │悠遊加值-肯德基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8 │106年8月23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遠揚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39 │106年9月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中園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0 │106年9月8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中園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1 │106年9月12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中園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2 │106年9月14日 │台哥大網路繳費 │2,109 │0000-0000-0000-0000 │ ├──┼───────┼────────────┼───────┼──────────┤ │ 43 │106年9月19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新峽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4 │106年9月28日 │悠遊加值-八方餐飲林口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5 │106年9月30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冠綸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6 │106年10月17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恩主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47 │106年10月1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 │0000-0000-0000-0000 │ │ │ │ │(預借現金) │ │ ├──┼───────┼────────────┼───────┼──────────┤ │ 48 │106年10月21日 │悠遊加值-統一超商恩主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三、被告冒名申辦富邦銀行富利生活icash聯名卡 MasterCard鈦金卡(即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 │申辦│文件名稱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核發的信用卡 │ │時間│ │ │頁 │ │ ├──┼──────┼─────┼───┼──────────┤ │105 │富邦銀行富利│無 │第1572│富邦銀行富利生活icas│ │年10│生活icash聯 │ │8號偵 │h聯名卡MasterCard鈦 │ │月26│名卡MasterCa│ │卷第10│金卡,於105年10月28 │ │ │rd鈦金卡線上│ │9頁 │日(起訴書誤載為「 │ │ │申辦信用卡申│ │ │105年10月26日」)核 │ │ │請書 │ │ │發卡號0000-0000-0000│ │ │ │ │ │-3207號信用卡。 │ └──┴──────┴─────┴───┴──────────┘ 附表十四、被告持附表十三富邦銀行富利生活icash聯名卡 MasterCard鈦金卡消費(即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編號│時間 │交易商店 │交易金額(元)│交易卡號 │ ├──┼───────┼────────────┼───────┼──────────┤ │ 1 │105年11月9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綠│500 │0000-0000-0000-0000 │ │ │ │洲 │ │ │ ├──┼───────┼────────────┼───────┼──────────┤ │ 2 │105年11月29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3 │105年12月13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4 │105年12月16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5 │105年12月24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精工龜│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山長壽 │ │ │ ├──┼───────┼────────────┼───────┼──────────┤ │ 6 │105年12月26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7 │106年1月22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新│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峽 │ │ │ ├──┼───────┼────────────┼───────┼──────────┤ │ 8 │106年1月23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1,557 │0000-0000-0000-0000 │ ├──┼───────┼────────────┼───────┼──────────┤ │ 9 │106年1月25日 │頂好WELLCOME三峽店 │3,950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10 │106年2月2日 │全國加油站三鶯自助 │658 │0000-0000-0000-0000 │ ├──┼───────┼────────────┼───────┼──────────┤ │ 11 │106年2月17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12 │106年3月5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13 │106年3月6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14 │106年3月14日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534 │0000-0000-0000-0000 │ ├──┼───────┼────────────┼───────┼──────────┤ │ 15 │106年3月23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新│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峽 │ │ │ ├──┼───────┼────────────┼───────┼──────────┤ │ 16 │106年3月27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旺│500 │0000-0000-0000-0000 │ │ │ │來 │ │ │ ├──┼───────┼────────────┼───────┼──────────┤ │ 17 │106年4月10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18 │106年5月25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19 │106年5月27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716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20 │106年6月2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21 │106年6月3日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598 │0000-0000-0000-0000 │ ├──┼───────┼────────────┼───────┼──────────┤ │ 22 │106年6月8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97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23 │106年6月18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24 │106年6月24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25 │106年6月26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幸│500 │0000-0000-0000-0000 │ │ │ │福市 │ │ │ ├──┼───────┼────────────┼───────┼──────────┤ │ 26 │106年6月30日 │杏一醫療用品AB001林口長 │60 │0000-0000-0000-0000 │ │ │ │庚店 │ │ │ ├──┼───────┼────────────┼───────┼──────────┤ │ 27 │106年7月1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28 │106年7月4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29 │106年7月6日 │台哥大語音繳費 │2,329 │0000-0000-0000-0000 │ ├──┼───────┼────────────┼───────┼──────────┤ │ 30 │106年7月25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新│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峽 │ │ │ ├──┼───────┼────────────┼───────┼──────────┤ │ 31 │106年7月27日 │台亞林口中山站-自助加油 │676 │0000-0000-0000-0000 │ │ │ │區 │ │ │ ├──┼───────┼────────────┼───────┼──────────┤ │ 32 │106年7月31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33 │106年8月7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中│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園 │ │ │ ├──┼───────┼────────────┼───────┼──────────┤ │ 34 │106年8月29日 │icash自動加值-統一超商頂│500 │0000-0000-0000-0000 │ │ │ │埔 │ │ │ ├──┼───────┼────────────┼───────┼──────────┤ │ 35 │106年9月23日 │台哥大電信費 │1,497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五:被告偽造臺灣人壽保單借款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即犯罪事實二)部分: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簽名│所在卷頁 │ │ │ │ │ │ │ ├──┼─────────┼────┼─────┼─────────┤ │ 1 │臺灣人壽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簽│「李素卿」│第4430號偵卷第41頁│ │ │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章 │簽名1枚 │ │ │ │知書 ├────┼─────┤ │ │ │ │被保險人│「李素卿」│ │ │ │ │簽章 │簽名1枚 │ │ ├──┼─────────┼────┼─────┼─────────┤ │ 2 │臺灣人壽保險契約內│要保人簽│「李素卿」│第4430號偵卷第43頁│ │ │容變更申請書 │章 │簽名1枚 │、第45頁 │ │ │ ├────┼─────┤ │ │ │ │被保險人│「李素卿」│ │ │ │ │簽章 │簽名1枚 │ │ └──┴─────────┴────┴─────┴─────────┘ --------------------------------------------------------------------------------- 附表十六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 │ ├──┼─────┼─────────────────────┤ │ 1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㈠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 │ │ │附表一所示之「李素卿」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2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㈡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 │ │ │附表三所示之「李素卿」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 ├──┼─────┼─────────────────────┤ │ 3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㈢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 │ │ │附表五所示之「李素卿」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4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㈣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㈤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 │ │ │附表十一所示之「李素卿」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7 │事實欄一、│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事實欄二 │李天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 │ │ │附表十五所示之「李素卿」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 附表十七: ┌────────────────────────────┐ │李天賜應給付台北富邦銀行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整。給│ │付方式為:共分十七期給付帳款(第一期繳交新臺幣參仟肆佰參│ │拾陸元整,第二期起至第十七期止每期繳款新臺幣參仟元整),│ │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起,於每月十日前繳納入帳,若有延遲繳│ │款情形發生或逾期未清償之金額按法定年利率5.00%按日計息。│ └────────────────────────────┘ 附表十八: ┌────────────────────────────┐ │李天賜應給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整│ │。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一○八年十一月│ │五日(第一至第十三期),每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參仟元,一○│ │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十四期)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如│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翌日起,另加計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