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仁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56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仁吉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仁吉知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竟仍基於寄藏之故意,於民國106 年9 月10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居所,受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倫」之成年男子所託,代為保管「阿倫」所交付具有殺傷力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8 顆,並將之藏放在上開處所。嗣於106 年9 月20日9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8 顆(均因鑑驗試射而擊發),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0月27日刑鑑字第106800115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2 月5 日刑鑑字第1070012238號函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3 幀、扣案子彈照片8 幀(見偵查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75頁至第80頁、本院卷)。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8 顆。
二、按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不應另就其持有犯行予以論處(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00號判例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70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端寄藏子彈,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害,實有不該,所幸未據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寄藏子彈時間非長、數量為8 顆、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於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8 顆,均業因送驗試射擊發而喪失效用,所遺留之彈頭及彈殼,已不具殺傷力,與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雖可擊發、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 顆,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吸食器1 組等物,雖均係被告所有,然卷內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物品與被告本件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犯行有關,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子彈5 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 ├──┼───────────────────────────┤ │2 │子彈1 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 金屬彈頭而成) │ ├──┼───────────────────────────┤ │3 │子彈1 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mm 金屬彈頭而成) │ ├──┼───────────────────────────┤ │4 │子彈1 顆(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8mm 金屬彈頭而│ │ │成) │ ├──┼───────────────────────────┤ │5 │子彈1 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