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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 當事人
    陳正功蔡濬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原   告 陳正功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蔡濬鴻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移送附帶民事訴訟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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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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