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 當事人陳正功、蔡濬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原 告 陳正功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蔡濬鴻 忕吉小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移送附帶民事訴訟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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