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原 告 振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瑤 被 告 張益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徐子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