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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安榕林正忠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原告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被告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毓青
被告
陳弈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內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顯係「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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