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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22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瑜玲劉凱寧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盈太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57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邱盈太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繫屬本院,此有該署107 年8 月23日新北檢兆實106 偵25740 字第336223號函上蓋印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惟被告於本件繫屬後,已於108 年1 月27日死亡,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年籍資料確認無訛,併有個人基本資料1 份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5740號
    被      告  邱盈太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盈太自民國99年10月起,在址設新北市○○區○○○道0
    段000號14樓之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多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負責對外銷售商品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
    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所
    示地點,利用向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應收款項
    之機會,僅繳回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繳回款項,而將其餘如
    附表一所示之侵占款項侵吞入己。
(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日期,在博
    多公司上開營業地址之辦公室內,佯以如附表二、三、四所
    示客戶之名義向博多公司購買貨物為由,要求博多公司進行
    出貨,致博多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三、四所
    示品項之貨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497萬1783元﹞交予
    邱盈太,嗣邱盈太取得上開貨物後,即以低價轉賣不知情之
    其他客戶,事後僅繳回1萬1800元予博多公司,以掩飾犯行
(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五所
    示地點,利用如附表五所示客戶訂購貨物,而向上開客戶收
    取如附表五所示預付款項之機會,僅繳回部分如附表五所示
    之繳回款項,而將其餘如附表五所示之侵占款項侵吞入己。
    嗣博多國際流通公司於106年5月31日查覺有異,與客戶對帳
    後,發現邱盈太侵占之貨款及貨物累計達1054萬1344元。
二、案經博多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邱盈太之自白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關志匡於警詢│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告訴人博多國際流通公司│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所提出之對帳結果表暨明│                        │
│    │細1份及相關客戶對帳單 │                        │
│    │、銷貨單、退貨單、進退│                        │
│    │貨明細日報表、支票、收│                        │
│    │款紀錄、支出證明單、預│                        │
│    │售確認單、支票存根等資│                        │
│    │料                    │                        │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15
    次業務侵占犯行、於如附表二所示18次詐欺取財犯行、於如
    附表三所示5次詐欺取財犯行、於如附表四所示8次詐欺取財
    犯行、於如附表五所示11次業務侵占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基於業務上機會侵占或詐欺所
    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金額之貨款及貨物,均屬本案犯罪所得
    ,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客戶        │應收款項  │繳回款項  │侵占款項  │
│    │            │                │            │(新臺幣,│          │          │
│    │            │                │            │下同)    │          │          │
├──┼──────┼────────┼──────┼─────┼─────┼─────┤
│ 1  │106年4月21日│新北市中和區建一│統賀水產有限│2萬2770元 │1萬8901元 │3869元    │
│    │            │路66號之冷凍倉庫│公司(下稱統│          │          │          │
│    │            │                │賀公司)    │          │          │          │
├──┼──────┼────────┼──────┼─────┼─────┼─────┤
│ 2  │106年1月24日│同上            │佳品漁業有限│4萬4500元 │740元     │4萬3760元 │
│    │            │                │公司(下稱佳│          │          │          │
│    │            │                │品公司)    │          │          │          │
├──┼──────┼────────┼──────┼─────┼─────┼─────┤
│ 3  │106年4月20日│同上            │同上        │2萬9000元 │2萬5620元 │3380元    │
├──┼──────┼────────┼──────┼─────┼─────┼─────┤
│ 4  │106年4月7日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惡海國際有限│1800元    │0元       │1800元    │
│    │            │路1段71號7樓之辦│公司(下稱惡│          │          │          │
│    │            │公室            │海公司)    │          │          │          │
├──┼──────┼────────┼──────┼─────┼─────┼─────┤
│ 5  │106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5萬1360元 │0元       │5萬1360元 │
├──┼──────┼────────┼──────┼─────┼─────┼─────┤
│ 6  │106年4月18日│同上            │同上        │8820元    │0元       │8820元    │
├──┼──────┼────────┼──────┼─────┼─────┼─────┤
│ 7  │106年4月29日│同上            │同上        │5016元    │0元       │5016元    │
├──┼──────┼────────┼──────┼─────┼─────┼─────┤
│ 8  │106年5月2日 │同上            │同上        │3萬9000元 │0元       │3萬9000元 │
├──┼──────┼────────┼──────┼─────┼─────┼─────┤
│ 9  │106年5月4日 │同上            │同上        │5490元    │0元       │5490元    │
├──┼──────┼────────┼──────┼─────┼─────┼─────┤
│ 10 │106年5月5日 │同上            │同上        │7050元    │0元       │7050元    │
├──┼──────┼────────┼──────┼─────┼─────┼─────┤
│ 11 │106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2萬3200元 │0元       │2萬3200元 │
├──┼──────┼────────┼──────┼─────┼─────┼─────┤
│ 12 │106年5月10日│同上            │同上        │6000元    │0元       │6000元    │
├──┼──────┼────────┼──────┼─────┼─────┼─────┤
│ 13 │106年5月15日│同上            │同上        │3萬7800元 │0元       │3萬7800元 │
├──┼──────┼────────┼──────┼─────┼─────┼─────┤
│ 14 │106年5月18日│同上            │同上        │4900元    │0元       │4900元    │
├──┼──────┼────────┼──────┼─────┼─────┼─────┤
│ 15 │106年5月29日│同上            │同上        │4600元    │0元       │4600元    │
├──┴──────┴────────┴──────┴─────┴─────┼─────┤
│總計                                                                      │24萬6045元│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地點            │客戶        │預付款項  │繳回款項  │侵占款項  │
├──┼──────┼────────┼──────┼─────┼─────┼─────┤
│ 1  │106年4月1日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惡海公司    │130萬5216 │0元       │130萬5216 │
│    │            │路1段71號7樓之辦│            │元        │          │元        │
│    │            │公室            │            │          │          │          │
├──┼──────┼────────┼──────┼─────┼─────┼─────┤
│ 2  │106年5月17日│同上            │同上        │57萬8200元│0元       │57萬8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3  │106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27萬2000元│0元       │27萬2000元│
├──┼──────┼────────┼──────┼─────┼─────┼─────┤
│ 4  │105年12月3日│同上            │同上        │36萬元    │0元       │36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8月10日│同上            │同上        │186萬440元│0元       │186萬440元│
│    │            │                │            │          │          │          │
├──┼──────┼────────┼──────┼─────┼─────┼─────┤
│ 6  │105年8月3日 │同上            │同上        │93萬9560元│0元       │93萬9560元│
├──┼──────┼────────┼──────┼─────┼─────┼─────┤
│ 7  │106年11月5日│同上            │同上        │51萬7500元│0元       │51萬7500元│
├──┼──────┼────────┼──────┼─────┼─────┼─────┤
│ 8  │106年5月15日│同上            │同上        │21萬5600元│0元       │21萬5600元│
├──┼──────┼────────┼──────┼─────┼─────┼─────┤
│ 9  │105年12月3日│同上            │同上        │9萬9000元 │0元       │9萬9000元 │
├──┼──────┼────────┼──────┼─────┼─────┼─────┤
│ 10 │106年1月19日│同上            │同上        │27萬元    │0元       │27萬元    │
├──┼──────┼────────┼──────┼─────┼─────┼─────┤
│ 11 │106年5月5日 │新北市永和區永貞│三喜水產有限│47萬2500元│38萬2500元│9萬元     │
│    │            │路362號8樓之2   │公司        │          │          │          │
├──┴──────┴────────┴──────┴─────┴─────┼─────┤
│總計                                                                      │533萬5316 │
│                                                                          │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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