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邱盈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2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太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57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邱盈太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繫屬本院,此有該署107 年8 月23日新北檢兆實106 偵25740 字第336223號函上蓋印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惟被告於本件繫屬後,已於108 年1 月27日死亡,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年籍資料確認無訛,併有個人基本資料1 份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5740號被 告 邱盈太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盈太自民國99年10月起,在址設新北市○○區○○○道0 段000號14樓之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多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負責對外銷售商品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地點,利用向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應收款項之機會,僅繳回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繳回款項,而將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侵占款項侵吞入己。 (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日期,在博多公司上開營業地址之辦公室內,佯以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客戶之名義向博多公司購買貨物為由,要求博多公司進行出貨,致博多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品項之貨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497萬1783元﹞交予 邱盈太,嗣邱盈太取得上開貨物後,即以低價轉賣不知情之其他客戶,事後僅繳回1萬1800元予博多公司,以掩飾犯行 。 (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五所示地點,利用如附表五所示客戶訂購貨物,而向上開客戶收取如附表五所示預付款項之機會,僅繳回部分如附表五所示之繳回款項,而將其餘如附表五所示之侵占款項侵吞入己。嗣博多國際流通公司於106年5月31日查覺有異,與客戶對帳後,發現邱盈太侵占之貨款及貨物累計達1054萬1344元。 二、案經博多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邱盈太之自白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關志匡於警詢│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告訴人博多國際流通公司│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所提出之對帳結果表暨明│ │ │ │細1份及相關客戶對帳單 │ │ │ │、銷貨單、退貨單、進退│ │ │ │貨明細日報表、支票、收│ │ │ │款紀錄、支出證明單、預│ │ │ │售確認單、支票存根等資│ │ │ │料 │ │ └──┴───────────┴────────────┘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及(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15次業務侵占犯行、於如附表二所示18次詐欺取財犯行、於如附表三所示5次詐欺取財犯行、於如附表四所示8次詐欺取財犯行、於如附表五所示11次業務侵占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基於業務上機會侵占或詐欺所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金額之貨款及貨物,均屬本案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客戶 │應收款項 │繳回款項 │侵占款項 │ │ │ │ │ │(新臺幣,│ │ │ │ │ │ │ │下同) │ │ │ ├──┼──────┼────────┼──────┼─────┼─────┼─────┤ │ 1 │106年4月21日│新北市中和區建一│統賀水產有限│2萬2770元 │1萬8901元 │3869元 │ │ │ │路66號之冷凍倉庫│公司(下稱統│ │ │ │ │ │ │ │賀公司) │ │ │ │ ├──┼──────┼────────┼──────┼─────┼─────┼─────┤ │ 2 │106年1月24日│同上 │佳品漁業有限│4萬4500元 │740元 │4萬3760元 │ │ │ │ │公司(下稱佳│ │ │ │ │ │ │ │品公司) │ │ │ │ ├──┼──────┼────────┼──────┼─────┼─────┼─────┤ │ 3 │106年4月20日│同上 │同上 │2萬9000元 │2萬5620元 │3380元 │ ├──┼──────┼────────┼──────┼─────┼─────┼─────┤ │ 4 │106年4月7日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惡海國際有限│1800元 │0元 │1800元 │ │ │ │路1段71號7樓之辦│公司(下稱惡│ │ │ │ │ │ │公室 │海公司) │ │ │ │ ├──┼──────┼────────┼──────┼─────┼─────┼─────┤ │ 5 │106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5萬1360元 │0元 │5萬1360元 │ ├──┼──────┼────────┼──────┼─────┼─────┼─────┤ │ 6 │106年4月18日│同上 │同上 │8820元 │0元 │8820元 │ ├──┼──────┼────────┼──────┼─────┼─────┼─────┤ │ 7 │106年4月29日│同上 │同上 │5016元 │0元 │5016元 │ ├──┼──────┼────────┼──────┼─────┼─────┼─────┤ │ 8 │106年5月2日 │同上 │同上 │3萬9000元 │0元 │3萬9000元 │ ├──┼──────┼────────┼──────┼─────┼─────┼─────┤ │ 9 │106年5月4日 │同上 │同上 │5490元 │0元 │5490元 │ ├──┼──────┼────────┼──────┼─────┼─────┼─────┤ │ 10 │106年5月5日 │同上 │同上 │7050元 │0元 │7050元 │ ├──┼──────┼────────┼──────┼─────┼─────┼─────┤ │ 11 │106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2萬3200元 │0元 │2萬3200元 │ ├──┼──────┼────────┼──────┼─────┼─────┼─────┤ │ 12 │106年5月10日│同上 │同上 │6000元 │0元 │6000元 │ ├──┼──────┼────────┼──────┼─────┼─────┼─────┤ │ 13 │106年5月15日│同上 │同上 │3萬7800元 │0元 │3萬7800元 │ ├──┼──────┼────────┼──────┼─────┼─────┼─────┤ │ 14 │106年5月18日│同上 │同上 │4900元 │0元 │4900元 │ ├──┼──────┼────────┼──────┼─────┼─────┼─────┤ │ 15 │106年5月29日│同上 │同上 │4600元 │0元 │4600元 │ ├──┴──────┴────────┴──────┴─────┴─────┼─────┤ │總計 │24萬6045元│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地點 │客戶 │預付款項 │繳回款項 │侵占款項 │ ├──┼──────┼────────┼──────┼─────┼─────┼─────┤ │ 1 │106年4月1日 │桃園市桃園區大業│惡海公司 │130萬5216 │0元 │130萬5216 │ │ │ │路1段71號7樓之辦│ │元 │ │元 │ │ │ │公室 │ │ │ │ │ ├──┼──────┼────────┼──────┼─────┼─────┼─────┤ │ 2 │106年5月17日│同上 │同上 │57萬8200元│0元 │57萬8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3 │106年1月4日 │同上 │同上 │27萬2000元│0元 │27萬2000元│ ├──┼──────┼────────┼──────┼─────┼─────┼─────┤ │ 4 │105年12月3日│同上 │同上 │36萬元 │0元 │36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8月10日│同上 │同上 │186萬440元│0元 │186萬440元│ │ │ │ │ │ │ │ │ ├──┼──────┼────────┼──────┼─────┼─────┼─────┤ │ 6 │105年8月3日 │同上 │同上 │93萬9560元│0元 │93萬9560元│ ├──┼──────┼────────┼──────┼─────┼─────┼─────┤ │ 7 │106年11月5日│同上 │同上 │51萬7500元│0元 │51萬7500元│ ├──┼──────┼────────┼──────┼─────┼─────┼─────┤ │ 8 │106年5月15日│同上 │同上 │21萬5600元│0元 │21萬5600元│ ├──┼──────┼────────┼──────┼─────┼─────┼─────┤ │ 9 │105年12月3日│同上 │同上 │9萬9000元 │0元 │9萬9000元 │ ├──┼──────┼────────┼──────┼─────┼─────┼─────┤ │ 10 │106年1月19日│同上 │同上 │27萬元 │0元 │27萬元 │ ├──┼──────┼────────┼──────┼─────┼─────┼─────┤ │ 11 │106年5月5日 │新北市永和區永貞│三喜水產有限│47萬2500元│38萬2500元│9萬元 │ │ │ │路362號8樓之2 │公司 │ │ │ │ ├──┴──────┴────────┴──────┴─────┴─────┼─────┤ │總計 │533萬5316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