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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0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蘭萍

原告
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桐
送達代收人
廖庭尉律師
被告
高騏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智簡字第5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智簡字第56號判決在案。惟查,原告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之107年10月3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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