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炬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理 訴訟代理人 陳盈妤 被 告 黃立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智易字第5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107 年度智易字第5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