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暨附件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宏明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暨附件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宏明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