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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暨附件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宏明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暨附件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宏明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9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