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宜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其內記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重量「淨重1.92公克」均更正為「驗餘淨重1.9099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補充證據「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5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
    被      告  李宜霖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李宜霖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3日23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之2居所內,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5月4日21
    時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92公克),經警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宜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1.9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7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