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哲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補充「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各1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哲瑋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576號
    被      告  劉哲瑋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劉哲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毒聲字第6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
    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
    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4日中
    午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處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劉哲瑋係列管
    之矯治毒品調驗人口,而於106年6月4日22時許,經警通知
    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採集其尿液送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劉哲瑋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謝 承 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