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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政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政基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嬰兒車壹臺、香菸壹條、衛星導航壹臺、手提式汽車充電器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㈠「被告林政基於偵查中之自白」應更正為「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僅供承於告訴人車內僅竊得香菸1條及衛星導航1臺之事實,否認竊取嬰兒車及手提式汽車充電器等物,惟查,被告確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竊取告訴人之車內物品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及鑑驗書在卷足憑,則其空言否認,自不足採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暨其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本件被告所竊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宣告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300號
    被      告  林政基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政基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0時4 分許,駕駛其不知情之妻
    王湘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
    區○○路000○0號,見潘明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
    車停放該處停車格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不詳方式破壞該車駕駛座車門鑰匙孔後進入車內,徒手竊取
    潘明哲所有、放置車內之嬰兒車1臺、香菸1條、衛星導航 1
    臺、手提式汽車充電器1臺等物,得手後即駕車離去。
二、案經潘明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政基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潘明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29 日鑑驗書、勘查採證同意
      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
      、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7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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