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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3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恩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恩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恩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詎未戒絕惡習,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286號
    被      告  張恩瑋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恩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269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
    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8年2月3日止,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
    5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住處內,以將毒
    品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6日13時許,為警在上址住
    處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張恩瑋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1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7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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