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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3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卿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陳玉英」,補充為「江陳玉英」、末行行末,應補述以「嗣經被害人報警循線於107年2月19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停車格尋獲查獲,並經被害人領回在案,因悉上情。」,以及補充「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屢經偵審執行均未見悔悟,復為本件竊取他人手機,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嚴重不便及隱私外洩之疑慮,破壞社會公安秩序,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全案情節暨所竊財物種類、價值、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竊得如聲請所指之車輛1台,為其犯罪所得之物,然已經發還被害人,不另為沒收或追徵。附帶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479號
    被      告  陳世卿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卿於民國104 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
    於106 年4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 107
    年02月18日1 時26分許,搭乘不知情李家豪所駕駛,偉家工
    程有限公司所有(負責人為李宏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貨車,途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巷內,下車
    如廁之際,見該處電線桿金城二幹46枝17(B5626BB84 )附
    近,陳玉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鎖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
    開車輛。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世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江陳玉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李宏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器翻拍畫面8 張、車牌號碼00-0000 號及7C-5109 號
      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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