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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
    潘春福

  • 被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之「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4722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記載「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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