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17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1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進發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進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證據㈢「分期付款申請表、仲信公司通知書2紙」及「車輛異動表」各更正為「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約定書、仲信公司催告函2紙」及「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機車車籍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係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機車,在分期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前,該機車之所有權仍屬告訴人仲信公司所有,竟恣意將上開車輛典當,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車輛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侵占告訴人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 輛而典當所得價款新臺幣60,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726號
    被      告  張進發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進發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向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
    之特約廠商昇鴻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昇鴻公司),以附條件
    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購買新臺幣(下同)8 萬3,502 元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共分18期,每月15日應
    支付4,639 元,在價金未清償前,該車所有權仍屬昇鴻公司
    ,被告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上開車輛,昇鴻公司並
    將對被告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仲信公司。詎張進發取得上開
    車輛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8 月5 日,以
    6 萬元之代價,將上開車輛出售予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之某當舖,並登記予郭禮榮名下,而將上開車輛侵占入己,
    於105 年12月15日第6 期起,即未清償價金。
三、案經仲信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進發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曾凱義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仲
      信公司通知書2 紙、繳款明細資料、車輛異動表、機車車
      主歷史查詢、機車異動歷史查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